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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计算机数字网络侵权的规定及其突破
文/任军民《WTO经济导刊》2007年第1-2合刊
 
 
2006年3月21日,法国通过了有关《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草案。有关侵权犯罪的刑事处罚、有效技术措施提供人的义务和处理侵权争端的调解组织的设置等问题是该法的重大突破。
 
近年来,数字网络技术在法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宽带网的使用变得极为普遍。据统计,到2003年4月,法国有38% 的网络用户使用宽带网服务。随着这一技术的普及,网络数字文件的下载服务日益增多,在这一领域对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侵权行为也呈扩大趋势。
根据法国国家电影中心2004年5月的研究统计,在法国,每天有100万次非法复制的电影被交换,相当于全国电影院入座数字的两倍和影像带日销售量的5倍。2004年第一季度,受网络非法下载的影响,法国音像制品的销售额比2003年同期下降了21.4%,销售数量减少了20.3%。毫无疑问,这一网络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享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公约和欧盟法律的框架下, 法国也加快了对数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起草活动。2006年3月21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有关《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 》的法律草案。
尽管这一法律在法国本土和世界范围内引起了不同的反响和批评,但它标志着法国立法活动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新通过的法律共30条,一是对欧盟指令的内容进行了确认,二是根据本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对一些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关侵权犯罪的刑事处罚、有效技术措施提供人的义务和处理侵权争端的调解组织的设置等问题是该法的重大突破。
 
网络侵权犯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数字网络侵权犯罪行为的规定和处罚只作了原则规定,新通过的法案对此问题上则进行了全面的细化。
a)根据该法律第十二条第二款 (bis) (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典第335-2-1),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有意编辑、向公众提供或传播能使公众获得未被许可的作品和保护制品的一个设置的行为,或者有意唆使,包括通过广告宣传,使用能实现上述目的的软件的行为,处以3年的监禁和30万欧元的罚金。
这是在数字网络侵权犯罪中最重的处罚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通过非法复制行为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和法人,因为这一行为的危害性最大。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有意编辑制作并向公众提供为非法网络下载所需软件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一软件的存在,网络侵权活动才得以顺利实现和扩大。
b) 法律第十三条第一款(法典第335-3-1) 规定:有意对一项有效技术措施进行侵害,以改变作品的译码、密码和其他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绕开、抵消或取消保护措施和控制设施的,并且这一侵害是通过使用某一技术措施、设施和组合以外的方式而完成的,构成侵权犯罪,处3750欧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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