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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计算机数字网络侵权的规定及其突破
文/任军民《WTO经济导刊》2007年第1-2合刊
有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或向他人建议一些对有效技术措施造成侵害的方法的行为,处以6个月的监禁和3万欧元的罚金。这些方法包括:
1、为除研究外其他目的,制作生产或进口某一技术使用方法、设施和组合;
2、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为出卖、出借或出租而隐藏、提供或向公众提供某一技术使用方法、设施和组合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教唆使用或指挥、接收、组织、分发和散布有利于实现上述方法的广告行为的。本条第二款 (法典第335-3-2) 规定,为除研究外的其他目的,有意取消、改变有关保护信息设置的要素,目的是为了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于这一侵害行为实现的,处以3750欧元的罚金。
有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或向他人建议一些能取消、改变尽管是部分性的有效技术信息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于这一侵害行为实现的,处6个月的监禁和3万欧元的罚金。这些行为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相同。
有意直接或间接地进口、发行、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或向公众传播上述已被删除或改变的有关技术信息的网络作品的,处6个月的监禁和3万欧元的罚金。
在本条中,立法者对两种侵权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尺度。如果说侵权人在本条两款中第一项所实施的行为目的是相似的,所采用的方式则不同。第一个是从改变作品的文件编码设置出发,以躲避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或使其不能发生功效而实现侵权。第二个则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直接破坏来达到自己的侵权目的。如果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仅为个人的独立的行为,侵害的范围有所局限,处罚适用本条两款中第一项规定,即处以3750欧元的罚金。
如果侵权人采用各种方式,将自己所实现的躲避和破坏保护措施的技术方案或将被删除和改变的技术信息的作品提供给公众,在这种情况下,侵权的范围被扩大,危害性增加,对他的处罚应使用第二个标准,为6个月监禁和3万欧元罚金。根据我们的理解,侵权人这一向公众提供侵权方法和侵权作品的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根据法国的司法实践,提供行为无偿的特点不影响知识产权法典刑事责任的正常适用,但它可在具体量刑时予以考虑。另外,行为人明知侵权行为非法,有意为该犯罪提供辅助和帮助条件的,受同样的处罚。
以上法律第十三条是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和刑事处罚,对著作邻接权的有关规定则集中在本法的第十四条。其具体内容如下:
c) 根据法律第十四条第一款(将成为识产权法典第 335-4-1),为除研究外的其他目的,有意对一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侵害,以便改变一个表演、一个录音、一个录像或一项节目的译码、密码和其他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绕开、抵消或取消保护和控制设施的,而且当这一侵害是使用某一技术使用措施、设施和组合以外的方式而实现的,处以3750欧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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