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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计算机数字网络侵权的规定及其突破
文/任军民《WTO经济导刊》2007年第1-2合刊
有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或向他人建议一些对技术保护措施造成侵害的方法的,处以6个月的监禁和3万欧元的罚金。这些方法和侵犯著作权的方法相同 (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该条第二款 (将成为法典第335-4-2)规定,为除研究外的其他目的,有意删除、改变有关保护信息的要素,目的是为了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侵害、进行掩盖或有利于这一侵害行为实现的,处以3750欧元的罚金。
有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或向他人建议一些能取消、改变虽然部分性的技术保护信息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侵害,进行掩盖或有利于这一侵害行为实现的,处以6个月的监禁和3万欧元的罚金。这些方法和侵犯著作权的方法相同 ( (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意直接或间接地进口、发行、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向公众提供或向公众传播,为了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侵害、进行掩盖或方便这一侵害为目的,已被删除或改变有关保护信息的一个表演、一个录音、一个录像或一项节目的,处以6个月的监禁和3万欧元的罚金。
通过对法案第十四条的分析发现,侵权人对著作邻接权的侵犯所采用的行为手段与侵犯著作权的方式是相同的,并且,对个人侵权以及侵权行为的扩大所规定的处罚尺度也是一致的。
在对侵权犯罪进行处罚的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在知识产权法典规定的有限权利内,为实现兼容目的或计算机安全,对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作品和制品文件的编码设置进行实验和向他人提供的行为,以及为实现研究、兼容目的或计算机安全,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设置进行实验和向他人提供的行为,上述处罚措施不适用。此外,法律第十四条bis款还规定,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通过传播服务在网络公开的某一作品、一个表演、一个录音、一个录像或一项节目的未授权的复制行为,以及为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通过传播服务在网络公开的某一作品、一个表演、一个录音、一个录像或一项节目的公共通讯行为,这一通讯来自于在上一款规定的条件下自动的和以从属方式实现的复制行为 (将为知识产权法典第335-5条)。
另外,现行知识产权法典还规定对侵权犯罪的其他处罚措施,如犯罪是由组织集团所为,其量刑为5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金,如属于累犯、犯罪人与权利人有或有过合同关系的侵权犯罪,将加倍处罚 (法典第335条第九款),其它关于法人的犯罪处罚以及附加刑的适用等,均适用于对数字网络侵权犯罪的处理。
总之,通过新法律的三个条款的规定,所有对数字和网络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严重侵害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对于在实践中一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该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对以个人使用为目的非法下载音乐或一部电影的,为轻微犯罪的第一等级,处以38欧元的罚金;对将侵权文件向公众提供的,罚金数目为150欧元;对简单拥有和使用某一非法网络下载程序的,为750欧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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