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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计算机数字网络侵权的规定及其突破
文/任军民《WTO经济导刊》2007年第1-2合刊
相对于司法诉讼而言,这一程序相对比较缓和,简便。另外,调解协议的笔录内容和该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可以作为惯例被以后的实践所援引。由于该程序只适用于因个人和为残疾人目的而进行的复制行为,因此,它的处罚权限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轻微刑事犯罪。对其它较严重的犯罪,仍由大区法院的轻罪法庭进行审理。
对这一组织的设置、构成及特点,3月21日的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但至于其运作的程序及详细的工作方式和内容,将由政府政令进行具体的调整和认可。
法国《 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 》的法律是2006年3月通过的,实际上对它的争论早在议会讨论前已经展开,主要围绕着三个问题:《整体许可证》制度实行的可能性,个人复制的合法性和阅读刻录系统的兼容性。这些问题的争论并没因法律的通过而终止,讨论将在以后长时间内继续存在。
(作者单位:巴黎第十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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