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创新周期的各个阶段可以策略性结合运用标准和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与生产兼容产品的企业、上下游产品企业甚至竞争对手建立联盟,生产出符合技术法规、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利用标准开拓和占领市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企业要学会利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快速通道程序等规则,通过加入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A级联络员的国际标准协会或联盟,绕过草案等标准制定早期阶段,减少来自其它国家成员的干扰和阻碍,缩短国际标准制定时间,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推向国际标准。
开放标准与技术创新
SUN公司的丁蔚博士从标准的开放性以及它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角度阐述了对于标准化中知识产权处理的观点:首先,免费授权的方式对于创新非常有利。因为很多中小型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它们可能会因为对于知识产权政策的不确定性的顾虑而退出创新的领域,这就影响了整个产业的发展,影响了创新型企业加入市场的竞争。
如果真的不愿免费授权知识产权的话,我们希望政策更加透明,更加能保证那些标准的使用者,他们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做这个标准需要多少成本,即 “事前披露的RAND原则”。这项政策要求在标准制定之前,首先将专利技术披露出来,另外还要把授权的费用披露出来,这样可以保证在标准制定之前就有一个透明的技术市场,来比较性价比,从而选性价比最好的产品,而不一定非要选技术质量最高的产品。这样就形成一个竞争性,大家可能为了让自己的技术进入标准,会尽量压低自己的价格来保证标准不会太贵,也促进了这个标准的使用,这样可以减少标准的实施成本。因为它更加透明,所以也减少了关于RAND所带来的一些司法的诉讼,可以使得标准更加开放。
第三个政策是我们提出的来源于开放源代码思想的授权政策,我们叫不主张承诺。
前面三个政策的基本思路是为了保证标准更多的使用,标准更多的使用才有价值,有了标准的广泛使用,更多的厂商可以在标准上合作,在产品上竞争,因为标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市场,大家才有更多的机会来分享更大的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