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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共产品中纳入私权
文/王秀梅《WTO经济导刊》06年第12期
 
 
 
通过对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表象和实质的分析可以看出,标准制定中必须处理好标准化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对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保护及鼓励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制定效率最大化的目标。
 
2005年6月30日,WTO公布了《2005年世界贸易报告》,该报告的副题为:“探讨贸易、标准和WTO之间的关系”。就在该报告发布之前不久,中国驻WTO代表团向WTO发出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提案,并在WTO以及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
 
技术标准的概念
所谓技术标准就是“一种与产品或服务相关并得到大多数生产厂商和用户承认的技术规范。”在实际生活中,技术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前者指由公认的标准制定机构(公权)经正式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后者指生产厂商凭借其在市场上的技术主导地位使其产品所代表的技术逐渐成为该行业的通用标准。我国现行《标准化法》将技术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然而根据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标准”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文件,只有“技术法规”才可强制执行。因而我国强制性技术标准其实等同于TBT协议中的“技术法规”。
 
从排斥到纳入——标准与专利相互关系的发展脉络
在标准制度开始之初,标准中的技术含量并不大,因为当时主要考虑的是产品的通用性,一般只规定产品规格即可。因此,早期标准与专利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联,因为标准追求的是开放性、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以使标准能够以最小成本被推广使用,而标准的这些特点与专利本身特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因为专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私有产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绝对性,专利持有人追求的是利用专利权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而专利许可使用费将影响标准的推广使用。基于标准与专利的这种关系,标准化组织在其工作中以使用成熟技术为主,尽可能避免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高新技术的发展促使标准中大量纳入专利技术。在很多领域尤其是信息技术等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技术创新和发明,这些技术创新和发明成为其所在领域进一步发展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而这些技术创新和发明人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很多技术取得了专利。因此,为了行业发展,标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排斥专利,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成为必需。以互联网领域为例,互联网技术发展在早期是开放的和合作的,但是因为互联网技术与软件技术、电信技术等的发展密不可分,要建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标准,很难绕开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故一些互联网标准化组织如W3C、IETF、WAP Forum等不得不考虑调整政策,借鉴其他标准化组织的经验,重新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将专利技术纳入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标准。因此,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从排斥到纳入完全是由技术发展本身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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