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欧盟和美国之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或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总共有19个。其中,发达国家为3个,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16个,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泰国、韩国、土耳其、墨西哥、阿根廷、哥伦比亚、巴西、秘鲁、埃及、俄罗斯、乌克兰、南非。其中,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有3种,包括桃罐头、罐装菠萝、无色层压安全玻璃板和铜制管件,而发展中国家调查的产品则包罗万象(本文所有统计数据来源自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发布的信息)。
2006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大幅增长。截至2006年12月11日,发展中国家对我国新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为39起,主要国家为巴西(9起)、印度(8起)、土耳其(4起)、墨西哥和泰国(各3起)、埃及和哥伦比亚(各2起),其余9个国家和地区国家各1起。
巴西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急速增长
截至2006年12月11日,巴西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达到9起,主要涉及机械、电器、工艺品、机电产品等诸多产品类别,具体包括电熨斗、铝制预涂感光平板、发梳、扬声器、含或不含镜片的镜架、太阳镜、手动升降滑轮、圣诞树和圣诞树用装饰球、SDS钻头等。在新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上,巴西今年超过印度和土耳其这两个对华反倾销传统“大国”,位列发展中国家之首。
印度2006年对华反倾销情况
截至到2006年12月11日,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8起(其中1起因申请人撤诉而终止调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6起(其中有2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7起。
从印度2006年终裁结果来看,除了青霉素盐案被终止调查外,其余案件中国应诉企业无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一结果与印度调查机关在审查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时的苛刻态度有很大关系。目前,无论是印度商工部还是印度申请人,对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经济情况都有相当的了解,在审查或论及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印度反倾销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四条标准被进一步细化,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虽然中印关系正在不断改善,在应诉印度反倾销调查时,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是首要难关。
土耳其对华反倾销情况
截至到2006年12月11日,土耳其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4起(其中1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7起。2006年新立案的4起案件,主要涉及化工、木材、石材等产品类别。
根据我们的经验,土耳其对华反倾销特点:(1)程序不透明;(2)不区别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统一适用一个反倾销税率;(3)不对中国应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4)不做初步裁决,直接做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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