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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权衡与调整的工具
文/ 余菲《WTO经济导刊》2008年第5期

        从1979年糖精案至今,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已发起130余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底以前,中国企业没有获得过市场经济待遇(MET),获得单独税率裁决(IT)也是寥寥无几。2000年以后,我国应诉企业逐渐取得突破,至今已有70余家企业在欧盟反倾销应诉中获得MET。

        但是欧盟对华反倾销规则与实践方面的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欧盟长期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MES),使中国企业处于不利的境地;其次,欧盟在反倾销实践中主观臆断、缺乏透明度,有时甚至为了内部利益不惜操纵结果,最终损害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本文从MES、MET与IT审查与评估、替代国选择和替代价格确定、司法审查等方面简要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法律与实践。通过分析,作者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说,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与实践是其平衡成员国内部和中欧关系,平衡成员国生产企业与进口企业等不同团体利益的工具。

欧盟反倾销法律体制概述

        欧盟反倾销法是指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为基础形成的《关于抵制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倾销和补贴的条例》(1968年4月15日公布),即欧共体理事会第459/68号条例。此后经过1973、1979、1984、1988、1994和1995年等多次修订,形成与WTO《反倾销协定》大体一致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此后,欧盟又对1995年反倾销条例(第483/96号)进行了6次修正,构成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体制。

       自上世纪70年代建立针对所谓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反倾销法律制度以来,欧盟反倾销立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1998年7月1日之前原则上对此类国家实行一国一税的方法,即根据可获得的出口价格与替代国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对相关国家所有企业确定一个统一的税率或者最低限价;1998年4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第905/98号规则,决定对中国和俄罗斯等转型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采取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MET)方法。

拒绝承认中国MES

        在1998年前,欧盟将中国与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拒绝采用其国内销售价格和成本。1998年4月发布的第905/98号规则尽管不再将中国和俄罗斯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专门对此类转型经济国家量身定做了一个条款,即《反倾销条例》第2.7条(c)款——中国仍然不是欧盟反倾销法律所承认的市场经济国家。

        2002年,欧盟和美国相继承认俄罗斯MES。几乎所有的评论者和研究人员都不否认这是一项政治决定。与此同时,欧盟也表示愿意评估中国的MES问题。2003年6月,中国政府首次向欧盟提出MES申请,随后根据欧盟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和信息。2004年6月,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发布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市场化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其5项标准中仅一项达到规定的条件,而在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对资源类产品进出口的控制、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应体系、金融和企业融资等方面存在缺陷。因而,欧委会拒绝承认中国的MES。

        此后,中欧双方多次磋商,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改革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资料,继续要求欧盟承认中国的MES。2006年9月,在中欧赫尔辛基峰会上,欧盟主席巴罗佐再次表示拒绝承认中国的MES,指责中国在政府的影响力、会计准则、破产法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没有达到欧盟的“特定的技术标准”。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已经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程度已广为接受和赞扬。一些国际组织的数据显示,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不仅远远超过早在2002年就被欧盟“转正”称为MES的俄罗斯,而且在一些方面比法国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尽管巴罗佐主席高调声称:一旦中国达到了这些标准,“我们一天也不会多等”,但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司马昭之心”还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面对强大生产和出口能力的中国企业,欧盟不愿放弃其根据特殊反倾销规则限制或抵制中国进口产品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欧盟希望借此力促中国开放市场,以便为欧盟企业在华争取更大更多利益。欧盟委员会贸易救济司编写的《欧盟反倾销程序手册》也坦承,“如果现在就给予中国MES待遇,我们就必须采用其厂商的价格和成本,这会降低欧盟委员会调查中国出口倾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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