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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业外资政策:限制or提升?
文/马宇《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7期
第四,在开放、平等、自由的条件下合作双方完全可以协商合作条件,包括确定浓缩液价格,中方对此有充分的自主权和自由的选择权,这时的合资协议就是双方共同利益的体现;同时这也是双方所有权优势的体现,中方在品牌、技术、资金、管理等差距明显的情况下要在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既力不从心,也是不明智的,反而妨碍了我们通过学习、合作获取相应利益。
——中外双方的利益冲突问题
典型的说法是外方更注重品牌增值,更注重长远市场占有率,而中方从中获利甚少,等于外方变相侵吞中方利益。
从资本的角度讲,它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其在我国法律政策和企业合同章程范围内的一切做法都是无可指责的。但对于我们来说,需要考虑的利益却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利益的实现,二是企业中方利益的实现。
国家利益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利益就是外商投资带来的就业、税收以及行业发展水平提高和对消费者福利增加的贡献等,外商在中国的长远经营战略无疑对此有益。间接利益就是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促进、对我国投资环境的宣传等,外商的长期战略选择自然比短期投机行为更具有正面效应。
中外方最大的分歧却在企业合作层面。普遍的问题在于,外方往往有长远考虑,而中方却表现得更为急功近利。比如在注重企业信誉、保证产品质量、扩大投资规模、加强营销和市场服务等方面,外方多比中方更积极。如果说品牌是外方的,外方当然愿意加强品牌推广,固然有道理,但品牌价值提升、市场占有率扩大,同时也会为中方带来更多利益。我们对外方经营战略的不认同,却有更深层的体制、机制和管理人员方面的原因。
——外方不培育本土品牌的问题
要求外商培育别人的品牌来与自己的品牌进行竞争,本来就是违背资本本性的,也注定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使用外来品牌还是本土品牌、是否需要创造新的品牌,只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经营战略来决定,政府无权规定,规定了也没有作用,甚至还有负作用。而培育本土品牌,是我们自己的责任。
矛盾的背后是体制原因
——饮料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适应新的形势
2002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列为鼓励类,而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列为限制类。
现在我们对饮料业定位应该清楚了:饮料并非民生必需品,不具有外部性,也不可能形成垄断,毫无疑问属于应该完全放开竞争的行业。
两乐进入初期,出于保护国内企业的考虑对其投资进行限制还可以理解。时至今日,实践已经证明没有任何一家或几家跨国公司可以垄断市场,何况还有政府最后的监控手段——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从两乐在全球的投资情况看,即使不对其进行限制,两乐也多采取合资或特许经营的模式,很少建立独资企业,市场占有率并非想象的那么高。如在日本市场,两乐虽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但碳酸饮料只占日本饮料的1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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