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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翻越的高墙
文/郭 策《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4期
 
当前,自由贸易区谈判方兴未艾。中国也正在与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在谈判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一成员在实施全球保障措施时,是否可以将与之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予以排除。该问题的实质是GATT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GATT第19条(对某些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之间的关系,虽然二者都是WTO的例外条款,都可以免除表述在GATT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WTO所遵循的总的原则,但对于这两个例外条款之间的关系,似乎仅仅从WTO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WTO争端解决机构所树立的“高墙”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保障措施争端遇到排除区域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简称RTA)成员的做法时,基本上分三步走:首先,要求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符合“平行原则”;其次,如果“平行原则”没有做到,则要求成员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最后,只要排除了RTA成员的适用,就要进行非归因分析。经过这三个步骤之后,实践的结果是,排除RTA成员的保障措施均被认定不符合WTO规则。
第一步:平行原则测试:调查之进口范围=限制进口之范围
“平行原则”并非是《保障措施协定》或GATT第19条中的相关规则所确定的术语,实际上,它是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的相关规定所推导出来的对应性要求。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欧共体认为,阿根廷将南共体共同市场国家的进口数值计入“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分析中,而最终却仅针对非南共体共同市场国家采取保障措施,这种做法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
这是在WTO的保障措施争端中第一次质疑对RTA成员的排除。就此问题,该案的专家组指出,《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基本条件:(1)进口产品相对国内生产而言绝对地或相对地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2)对某一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与产品的来源无关。专家组强调,《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要求成员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所有来源的产品均实行保障措施,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条款意味着,作为独立单位实施的保障措施调查的结果,保障措施的实行必须针对来源于所有供给国的产品,而不考虑是否源自关税同盟内部还是外部的产品。专家组继续指出,《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及其注释的规定表明措施的调查范围和实施范围之间存在平行原则。这是第一次引入了平行原则这一概念。
经过该案,平行原则被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也就给以后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如果要排除RTA成员提出了要求:调查之进口范围=限制进口之范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之后的美国面筋案等保障措施争端中,都重申了平行原则。在美国钢铁案中被上诉机构再次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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