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机构指出:采取保障措施时所排除在外的进口产品应被视为 “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这样,按照第4条第2款(b)项的要求,这些被排除在外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带来的损害不能归因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增长。“在说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产品和严重损害、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主管机关要确保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所带来的影响不得被归因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产品。”另外,主管机关必须充分解释它是如何确保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产品以外的因素没有被归因于进口增长的。
这样,经过反复的强调与论述,上诉机构实际上对于排除RTA成员的要求,已经较原来的单纯的“平行原则”向前迈了一大步:即使遵循了“平行原则”也要进行因果关系方面的非归因分析。
经过这样的发展,上诉机构将对保障措施审查中因果关系分析和平行原则的要求结合起来。对于因果关系的审查,上诉机构一直未对任何成员发起的保障措施因果关系予以认可,尤其在非归因分析方面,除了重申《保障措施协定》的第4条,要求损害效果分开和提供充分合理直接确切的解释,似乎没有其他规则可以遵循,也没有提出有操作性或建设性的指引。那么在平行原则之外,要求增加非归因分析,可以预见的结果是,也不会有合乎规则的保障措施。
这样,关于在保障措施调查中是否可以排除来自RTA成员的进口,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没有正面进行回答,而是创设了一道高墙——“平行原则”。当然,如果调查范围与措施的实施范围不一致,要进行充分的合理的说明,另外即使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符合了“平行原则”,那么还要翻过另外一座高墙——“非归因分析”。
WTO上诉机构关于适用GATT第24条的论述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没有触及保障措施机制与GATT第24条关系之前就己经审结了这些争端,始终未明确回答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在两个案件的裁决报告中论述到了GATT第24条。
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表明在一定条件下,第24条可以作为抗辩。上诉机构在回顾其在Turkey-Textiles案中的裁定结果后指出:第24条可能会使与某些其他的GATT规定不一致的措施有正当理由。但是条件是:实施措施的成员证明是为了“完全满足第24条第8款a项和第5款a项要求的关税同盟的成立时才实施争议中的措施”,并且“如果不允许引入争议中的措施将会阻止该关税同盟形成时,才能援用该抗辩”。
对于该案所确定的两个条件,有些学者认为其没有被GATT第24条的条文所支持,也没有被第24条的精神所支持,应予推翻。不知是否因为这些考虑,上诉机构未再引用上述的两个条件,转而继续强调证明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平行原则及其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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