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机构在美国钢管案的裁决中指出在两种情况下,GATT第24条可以作为《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的例外,其一,被从实施的措施中排除的进口没有在损害和因果关系调查中考虑;其二,排除的进口包括在了调查之中,但实施措施的成员已经“通过合理和充分的解释明确认定除了自由贸易区以外的进口单独就可以满足规定在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的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前者仍然是平行原则适用的体现,而后者则清楚的表明,上诉机构对于在保障措施实施中排除RTA成员进口的底线:不存在RTA成员的进口,保障措施仍是符合规则的。当然,上诉机构意识到这样的要求似乎门槛过低,为了避免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将RTA成员的进口彻底不予考虑,就又增加了对于RTA成员的进口要作为“其他因素”进行非归因分析,这样就又提高了单纯以第24条作为抗辩的条件。但是,上诉机构的意图应当是清楚的,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在保障措施实施中排除RTA成员的进口。
争端解决机构为什么回避给出具体的规则?
GATT1947被整体嵌入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成为了GATT1994的一部分。从而GATT1947第24条,也就成为了GATT1994第24条。但是,如果把24条的表述放在1947年的语境中去认识,可以知道:GATT建立时对优惠贸易安排的考虑,既是当时保持现状的考虑,又是基于局部的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是符合自由贸易理念,并且可能促进多边自由贸易发展的判断。
当然RTA目前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尤其在多边贸易谈判停滞时,双边或称为区域性安排的贸易,已经占据了世界贸易的重要份额。这样的结果是,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区、以及优惠和无数的各种贸易协定,“几乎到了使最惠国待遇成了例外待遇的地步。最惠国待遇被称为‘最不优惠待遇’倒是更为准确。”
而面对当前的状况,虽然在学者之间关于RTA到底是多边市场开放方面的“奠基石”还是“绊脚石”有各自的看法,但是就WTO本身来讲,其承认RTA与多边贸易体制方面存在“系统性/体制性”的问题,虽然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文件详细列出了这些问题,但并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们似乎会理解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对于GATT第24条与第19条之间的关系,涉及到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体制问题,可能在未来的谈判中系统解决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裁决,不能预断未来的谈判结果,在此情况下,留给争端解决机构的空间就是要拿出一套说理来裁判保障措施的争端,于是只有自找理由了。在此情况下,创设“平行原则”及其相应的要求,并不断提高在保障措施实施中排除优惠贸易协定成员的门槛:WTO成员即使符合了“平行原则”,但在“充分合理的解释”和“非归因”分析方面,争端解决机构充分运用了其先天的自由裁量权,结果是目前没有符合规则的RTA成员间的排除。这样,争端解决机构也就不用回答GATT第19条和第24条的关系问题了,从这个角度看,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天才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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