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初步的结论
综上,即使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未对GATT第24条与保障措施规则方面的关系给出最终的规则,但是毫无疑问,GATT第24条如同上诉机构及相当多的WTO成员所认为的那样,可以作为排除RTA成员之间适用保障措施的理由。原因在于GATT第24条第8款(a)项和(b)项的规定,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所取消的限制,如有必要按照第11-15条和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但作为贸易限制措施的保障措施,具体来讲就是GATT第19条并不在所列例外之内。由此,可以认为在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对RTA成员的排除,根据GATT第24条的规定,在规则层面没有阻碍。我国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如果认为合适,在不减损我国今后可能实施的保障措施的效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来自RTA成员的进口。需要注意的是,在今后可能采取保障措施调查中,要围绕WTO上诉机构所确立的规则进行充分的严密的说理。
(作者系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进口调查三处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