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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替代不了法律
文/武长海《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6期
还有,既然是模仿反倾销的程序进行的,在进行实际调查时还存在单纯生产商、生产出口商和贸易商的问题,怎么确定他们之间的责任?怎么处罚?国际上尚存极大争议,新《规定》能解决吗?其实连我们的《反倾销条例》本身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应当暂缓出台新《规定》
政府应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不是设置人为障碍。新《规定》如果出台,将增加出口企业的出口难度,目前难以确定损益,很可能达不到立法的初衷。一部法律既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应当符合立法规律。举例说明,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令人恨之入骨,有人认为应当判刑,还有消息说要在刑法中加入“欠薪罪”。实际上,这只是一个民事问题,大不了用劳动法来解决,如果个别的“欠薪”存在诈骗行为,再用刑法中的“诈骗罪”就可以了。且不说“欠薪”的原因很多,如地方政府“大兴土木”等,如果什么问题都要定罪,社会还能安宁吗?
反倾销问题也是如此,感情代替不了法律,法律同样也代替不了感情,因为法律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新《规定》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新《规定》立法依据是新《对外贸易法》,但关键是新《对外贸易法》本身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进行规定是不合理的,在不合理基础上制定新《规定》将造成更大的问题,适用不当会适得其反,妨碍企业的自由经营活动。
通过上述论证,新《规定》应暂缓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以避免立法的不合理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政府应当更多地从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源头上下工夫,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创造一个自由竞争的公平环境,这才是政府应当做的和企业所需要的。
(作者单位: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
 
 
 
竞争法与反倾销法比较表
 
竞争法
反倾销法
法律体系属性
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内容,适用于进口产品
调整对象
倾销行为,即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
企业之间的价格安排,损害竞争的合并和兼并行为、垄断行为
价值目标
维护市场有效的竞争,平等关注利益各方。维护社会正义,包括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其最终受益者是消费者。竞争法是中性的。
保护国内产业,虽然在确认损害时,也会考虑其他相关者的利益。生产者代表的产业利益是第一位的。反倾销法具有国家性质。
总的来看
反倾销法和竞争法之间是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但两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反倾销政策运用不当就会保护落后,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影响公平竞争,最终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欧盟已经看到反倾销法的反竞争性,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以此制约反倾销法的消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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