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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治理外资炒房
文/易宪容《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8期
再次,《意见》作为一项政策,对遏制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炒作仍然有不少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在市场准入环节要限制外商过度投资房地产,首先必须从规范注册资本金缴付入手,规定更加明确的分界线,严格限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严格执行这样的规范,就容易堵住到国内市场炒房游资,但它对那些有实力、且愿意长期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外资影响不大。不过,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无论是一般的炒房游资,还是有实力的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的房地产市场都应该有一种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在于资本金的持有上,也应该在行业特殊的要求上。
具体内容仍有待最终确定
与央行普遍提高房贷门槛的政策相呼应,也应当考虑限制银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比例,改变以前外资房地产投资中贷款比例过高的状况,做到与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比例的要求相同。因为,从目前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的过快上涨来看,部分房地产贷款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适当降低房贷所占比例,特别是降低外资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比例,无疑有利于减少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也可减少外国资金炒作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要控制贷款风险,同时加大业务创新,尽快寻求房地产贷款业务以外新的利润增长点,不要再任意助长外资在房地产市场兴风作浪。
同时,对于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限制不仅只是在市场的准入环节上,还得从房屋交易环节与房屋持有环节,出台不同的限制规定。通过对房屋交易与房屋持有的规则(如税收),不仅可以限制外国资金对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炒作,也可以控制其炒作之利润。只要让外国资金炒作房地产的投资者无利可图,那么国外资金也就没有进入国内房地产炒作之动机。特别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内的住房市场刚发展起来,国家更是有责任与义务来保证每一个居民的居住权,更是要出台相关的法律与政策来限制与打击任何外资对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炒作。
对外资投资国内房地产市场设限,并不是完全把外资拒之门外,而是要改变目前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规则。如除了对非中国居民在境内购房应执行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并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转让、对外国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市场准入外,还得取消以往外资购房的减免税收优惠、行政管制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区别对待国外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法人购房、对引进外资和境外上市进行监管和设限、开征投机性购房的特别交易税与物业税等。也就是说,以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可以从产业政策、外汇政策、住房购买交易及持有等环节来限制外国资金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严厉禁止外资炒作国内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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