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报是一份通知,将来是否形成法规措施尚不确定,环保署要求公众对这一申请提出评议,补充科学依据。提意见截止日期为2006年11月13日。
印度尼西亚发布有关植物检疫补充责任的指令草案
G/SPS/N/IDN/31
印度尼西亚于2006年10月5日发出通报,告知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农业检疫局发布了有关植物检疫补充责任的指令草案。具体规定如下:
(1)技术要求:承载介质应来自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来自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的承载介质应在原产国事先进行特别处理并在植物卫生证书中声明;如发生过境情况,承载介质应在过境国经植物检疫措施处理并在再出口植物卫生证书中声明;承载介质应使用标签上提及的特殊材料包装;承载介质应在过境国进行再包装;承载介质传送应使用指定类型的交通工具和指定路线;如发生过境情况,承载介质不能在过境国脱离运输工具。
(2)文件要求:植物种子进口许可证;原产国处理证书附带的植物卫生证书;原产国证书;运输工具抵达时间表;内置货单;货物清单等。
澳大利亚修订芋头进口条件
G/SPS/N/AUS /199/Rev.
澳大利亚于2006年12月4日发出了一项紧急措施通报,告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对芋头的进口条件进行了修订。
通报称,由于去掉了根部和叶基的芋头仍然有很强的繁殖能力,从而增加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疾病传入澳大利亚的风险,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修订了芋头的进口条件。进口的用于人类消费的新鲜芋头必须符合:最小长度 15厘米;最小直径7厘米;最少重量300克;无侧芽,无杂须。
根据临时安排,撤消现行进口许可证,进口时重新签发新的进口许可,过境产品执行现行许可。在与新鲜芋头有关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未决之前,这些措施将保持有效。修订案立即生效。
韩国拟定进口蜂巢卫生要求管理条例
G/SPS/N/KOR/220
韩国于2006年10月27日发出通报,告知韩国拟定了进口蜂巢卫生要求管理条例。条例要求进口蜂巢必须随附兽医卫生证书,详细规定了下列内容:
在进行装船前检疫之前,原产国产地和蜂房50公里之内2年内未发现有害小生物病害;在进行装船前检疫之前,原产国产地和蜂房10公里之内2年内未发现各种蜜蜂幼虫病;原产国产地和蜂房未从受出口国兽医主管机构卫生控制和直接监督之外的其他蜂房引进蜜蜂及其产品和设备。对于产地和蜂房已爆发或可能爆发的疫病事件应该向出口国兽医主管机构报告;在装船前的7天内蜂房不得与活蜜蜂接触;蜂房应该在出口国政府监管的地点使用钴60进行照射,照射期间蜂房堆的厚度不超过100毫米;蜂房中不应有外来物质,如:幼虫、蛹、死的或活的蜜蜂、蜜蜂寄生虫,植物材料(蜂蜜、蜂胶、花粉等等);蜂房应该用消毒和密封的容器包装。该通报拟批准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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