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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实验动物检疫措施变化与对策建议
文/边红彪 刘金龙 兰乃洪《WTO经济导刊》2007年第1-2合刊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饲养企业应该从严格防止动物及病传入的角度认识日方的要求,建议养殖企业接受日方的合理建议,对出口的普通级动物饲养设施中存在防疫隐患的地方或区域加设设备,例如在日方关切的露天运动场架设金属网罩,在窗户、门户、换气扇口等通风口或者动物可能进出的地方安装纱窗,以有效防止外部动物的侵入,尤其是蚊蝇、老鼠等易传染疾病的动物的侵入,保证出口实验用动物不被传染疾病,达到日方的养殖卫生标准。
除此之外,根据目前国家对预防狂犬病的防疫要求和日本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我国实验动物养殖企业须建立完备的预防动物疾病的紧急预案,如发现狂犬病,企业应该立即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和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检查、治疗、病样采集、销毁等,对于运输方式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在应急预案中,养殖企业也应该明确检测狂犬病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资料。我国养殖企业对预防狂犬病的紧急预案和应急对策明确写入企业的SOP中。
总之,对日本和韩国出口实验动物的贸易,需要政府、企业以及协会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我们也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中国出口日本实验动物贸易会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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