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中国吊扇产品的主要目标市场,出口企业在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方面应重视美国的能效标签规则。
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出于节约能源之目的,出台了器具能效标签规则,并向WTO发出G/TBT/N/USA/197号通报。该通报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输美产品产生影响,应引起国内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密切关注。
背景情况
美国FTC在197号通报中,详尽叙述了对吊扇产品采用“器具标签规则”的法律依据,陈述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PCA)与《能源政策法案》(EPACT)对多种器具的节能要求。
早在1975年,美国政府即制定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该法案要求FTC对多种用能产品(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和卫浴产品)的标签规则做出规定,并公开这些产品的能耗估算信息,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对具有竞争性的产品类型进行能耗或能效方面的比较。2005年,美国政府公布了《能源政策法案》(EPACT),其中第137项内容是对《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做出的修订,要求增加吊扇产品的标签要求。美国发出的197号通报即是FTC对吊扇产品标签规则提案的具体陈述。
通报的主要内容
吊扇产品的用途——对于使用空气调节器的住宅,吊扇可以在不降低舒适度的情况下,允许消费者提高大约华氏4度的温度调节装置设定。
吊扇产品的测试程序和能源节约标准——美国在《能源政策法案》中授权美国能源部(DOE)规定吊扇产品的测试程序及其能源节约标准,而吊扇的测试程序须依据美国环保署(EPA)公布的《能源之星测试设备指导手册》制造一种测试设备,并采用有关吊扇产品符合能源之星条件的测试方法。制造商必须使用这一测试方法来测量气流和气流效率,测试应在电扇速度高、中、低三种情况下进行。美国能源部(DOE)可以对某些产品(如主要以装饰为目的的豪华吊扇)规定不同的标准或免除。
通报中的法规要求——通报法规要求制造商在吊扇本体或外包装上(或两者)用标签公开表示吊扇产品在高速情况下的气流(CFM)、耗电量(W)和气流效率(CFM/W)。法规要求将吊扇分成两个范围,一种是36英寸至48英寸的吊扇,另一种是49以及大于49英寸的吊扇。对两种范围的吊扇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标签格式。
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
就目前国内吊扇产品的总体情况而言,从产品的质量角度看,总体水平不高,原因是由于市场竞争和铜材等材料涨价,使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愿投入。从产品的安全角度看,尽管符合安全标准,但同时要考核能效性能,可能就达不到美国能源之星标准的要求。国内单台产品价格为人民币70元左右,功耗80瓦以上的吊扇大量存在。按照197号通报法规的要求,降低能耗势必增加成本,因此对中国的输美产品,在生产成本上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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