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瑞士日内瓦洛桑大道上的威廉·拉巴德中心是WTO总部所在地。本刊特辟专栏“拉巴德之声”,由本刊驻WTO特约记者雷蒙撰稿,专门记载其在WTO总部的所见所闻,本栏主要围绕WTO总部新近发生的事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展开。需要指出的是,本栏目文中见解为作者本人观点。
前段时间在国内国内休假,正值国内媒体集中报道中国入世三周年。对于国内媒体的轰炸效应笔者深有体会,一些报道涉及到对于入世谈判的评价,更使笔者颇有感触,不吐不快。
入世谈判的得与失
中国加入WTO已经三年多了。三年多来,围绕入世得失这一话题展开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如果将有关观点排成一个光谱,则正方一头儿极尽歌功颂德,反方一头儿则叫嚣“丧权辱国”,其他观点按照倾向性不同和程度高低依次列于两者之间。当然主要也无外是认为得大于失和失大于得的两种。根据笔者一个月来的所见所闻,媒体对于反方观点的报道大行其道,颇有必欲“拿获元凶、清算历史”之势,其目标主要集中于中国入世时承诺的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和过渡性审议机制等四个所谓不利条款。
其实完全“得”或彻底“失”当然都是既不可能也不客观的。现代社会的谈判似乎已不太可能再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中国加入WTO的条件到底是“得”多还是“失”多呢?笔者以为,关于“得失”的评论属于历史性的大命题,只有在经历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间后,全面考察谈判当时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才能得出相对客观和正确的评价。
行文至此,可能会有读者认为笔者有意回避对入世谈判进行评价。其实不然。上一期的文章虽未名言“评价”,但实际上正是借入世三周年之机,既扬长处,又指不足。笔者虽然不敢断言入世的长期效果,但从短期来看,起码三年来,实际情况是利大于弊,几个不利条款目前并未对中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官场的有为与无为
由这件事引伸开来,使笔者联想到中国官场几千年来的一种奇怪现象,那就是干事的人少,旁观的人多,发议论的人多。道理其实很简单。只要干事情,就难免有不足,甚至犯错误。相反,不做事就可避免做错事。因此多做不如少做,有为不如无为。为明哲保身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对入世谈判大张挞伐之声不绝于耳,笔者私以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这种潜规则在作怪。殊不知,挑毛病容易,被人挑不出毛病可就难了。谈判是妥协的过程,双方都必须在让步中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谈判中不作妥协和让步是不太可能的。发议论的人抓住四个不利条款不放,却有意、无意地忽略入世有利的一面,不知是何道理。需要重申一下,笔者不敢断言入世谈判的得失,笔者的主要观点是,目前还不是为入世谈判盖棺定论的时候。
主动出击还是被动挨打
文章最后想反驳一下另外一种极端的作法。上文提到入世谈判中承诺了四个不利条款。对于这四个不利条款到底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上文已经反映了笔者两个观点。第一,四个不利条款应作为整个谈判的一部分留待历史去作出正确评价。第二,不能因为这四个条款将整个入世谈判一概否定。笔者的第三个观点与中国入世后针对不利条款进行的交涉有关。简而言之,交涉的目的是希望将不利条款的“不利”效果减少到最低。
于是便出现这样一种主张,即不利条款显然是对中国不利的,但既然已经白纸黑字写在了国际条约里面,就是中国的国际义务。承诺的事情就应该执行。由商务部牵头进行的交涉,无异于在已经作出的承诺上开倒车(roll back)。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将两件事混淆了在一起。首先,当初接受不利条款,并非不知其“歧视性”,但之所以仍要接受,是为整个入世谈判作出的让步。其次,不利条款的歧视性并未因入世而消失,随着加入WTO,不利条款发生效用的条件也便开始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效果进行必要的遏制。两件事情并不存在矛盾。商务部能够不避讳主谈时承诺的不利条款,在入世后积极寻求应对之策,这种务实态度是值得赞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