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法人导向政策是指在允许外国银行自由选择商业存在形态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这种法人银行其优点有:一是业务经营和责任独立于母行,可以独立在东道国采取各种形式经营活动,并独立地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母行对注册为法人的子银行的影响只通过诸如管理层任命等法定方式进行,对法人子银行也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外国法人子银行经营出现危机,母行也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二是经营范围不受母行经营范围的影响。在具体经营中,法人子银行经营范围既与母行相同也可以不同,基本上只能以东道的法律规定来定。三是由于受母行经营影响小,这种法人银行也能够较好地规避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而这也正是不少国家采取这种外国法人银行的关键所在。
正因为外资法人银行优点与缺点都存在,因此,在世界各国,有些国家采取了严格外资法人银行制度,如加拿大和葡萄牙。而另外一些国家也不愿意接受这种外资银行法人制度,如德国。也就是说,外资法人银行只是一种外国银行进入他国的商业存在形式,外资银行进入他国商业存在形式还有代理行、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等。这样,《条例》规定,尽管中国采取了外国银行进入中国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但外资银行要进入中国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但不同商业形式对其采取不同监管的方式及市场准入规则也不一样。而这也是《条例》颇有新意之处。
比如,根据《条例》,中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年底全面放开之后,完成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将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而没有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则只能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也就是说,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更多是从事人民币批发业务。而不同的业务所采取监管方式与规则也会不一样。
第三,全面兑现WTO承诺,就得如何来理解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可以说,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中国应该给外资银行什么样的国民待遇,是以往的那种优惠政策还是让外资银行同国内银行一样待遇。以往为了让外资进入,不少地方往往会采取那种税收优惠、市场进入优惠的政策。其实,这种优惠则对国内银行歧视。但《条例》特别强调了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就是要求外资银行在中国以国内法人银行存在方式,在准入程度、监管标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这就区分开了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母行承担境外监管要求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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