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至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欧盟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06中国-欧盟地理标志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以及研讨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中国的影响。会议邀请了中欧官员、地理标志专家以及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代表等介绍地理标志保护的成功经验,并就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等相关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欧盟地理标志立法概况
会议上,欧盟驻华代表团农业参赞Raimondo Serra介绍了欧盟地理标志立法概况。
据Raimondo Serra介绍,自1992年以来,欧盟以2081/92号条例为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目前这一条例已经被废除并被2006年3月31日公布的510/2006号条例所代替。
在欧盟,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分为两种类型:地理标志(PGI,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和原产地名称(PDO,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一个名称一旦获得保护,使用该名称的产品就必须符合注册说明书的规定,符合说明书规定的人享有在特定产品上使用该名称的独占权利。
根据条例,原产地名称(PDO)是用来指称农产品或食品的地区名称、确定的地方名称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名称,而这种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该地理区域,并且其质量或特征在本质上或全部的归因于这一地理来源,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其生产、改造和制作也在该地理区域进行。
地理标志(PGI)也是用来指称农产品或食品的地区名称、确定的地方名称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名称,而这种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该地理区域,并且它的一种质量、声誉或某种其他的特点可以归因于这一地理来源,其生产和/或加工和/或配制也在该地理区域进行,PGI产品只要有三个阶段中的一个阶段是在该地区进行,就算符合条件。
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PGI的严格程度略低于PDO,这就使得PGI产品与其原产地之间的联系存在着较大的灵活性。与地理标志相比,原产地名称要求该产品的质量或特征与该地理来源有更紧密的联系。
目前,欧委会共有712 种已经注册的名称,包括414种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298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另有269 种欧洲委员会正在审批的名称,其中包括37种正处于异议期的名称。
此外,欧盟驻华农业参赞Raimondo Serra还对510/2006号条例所涉及的申请注册的材料要求、产品说明、注册程序(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异议程序、监控体制、对标志和符号的使用规定以及撤销程序等情况进行了讲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