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应协调发展
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阐述了他对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李顺德主要表达了三点意见:首先,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并存是客观现实;其次,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存在冲突不容回避;第三,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应该协调发展。
李顺德说,地理标志与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客体,1925年的《巴黎公约》修订文本,已经明确把地理标志和商标同时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并且,地理标志与商标是TRIPs要求的知识产权必须保护的客体,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明确要求WTO的成员必须对地理标志和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因此,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将会长期并存下去。
李顺德表示,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存在冲突是不容回避的。意大利的“Parma”火腿、中国的“金华”火腿、山东的“东阿”阿胶都是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冲突的例证。此外,专门法与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冲突也是由来已久。在国际上,分别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在中国也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或条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最后,李顺德研究员总结道,我国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应该协调发展。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在于:1、保护在先权;2、避免混淆和误导;3、保持地域性。此外,正确处理专门法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协调发展的关键,这包括国际范围的协调发展与国内的协调发展。
中国地理标志立法的基本构想
在本次中欧地理标志研讨会上,作为主办方的国家质检总局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展望做了详细的介绍。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特别介绍了国家质检总局对于中国地理标志立法的基本构想,包括基本原则、法律框架、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立法进度及安排。
刘兆彬表示,目前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对地理标志名称权的保护问题。要突出对地理标志名称权的保护,明确规定任何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都不允许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称。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的使用者,无论是否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都必须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强制性质量技术要求,责令达不到要求的使用者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名称。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其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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