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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内产业 促进对外贸易(上)
文/沈四宝《WTO经济导刊》2007年第3期
[编者按]研究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充分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合理和适度的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和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本刊将分两期登载《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对外贸易》一文,本期特别介绍美、日两国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下期介绍欧盟贸易摩擦应对机制以及美、日、欧应对贸易摩擦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敬请读者留意。

美国、日本和欧盟作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在WTO规则允许的框架下,合理运用了贸易壁垒措施,并且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充分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合理和适度的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和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机制,是处理事务的一种固定程序或模式,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是一国处理对外贸易摩擦时形成的固定程序或方式,这种程序或方式一般由静态和动态结构组成,静态结构是指应对贸易摩擦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及相关主体的自身规定制度和规章等;动态结构指应对贸易摩擦主体根据静态结构具体实施时形成的固定处理模式。应对贸易摩擦主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主体指涉案企业,广义主体指贸易摩擦应对机制下的相关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等,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主体。贸易摩擦分为主动摩擦和被动摩擦,主动摩擦指以破除国外的贸易壁垒为目的的行为,被动摩擦指设置或被认为设置贸易壁垒的一方应对主动摩擦方的行为,贸易摩擦具有主动摩擦和应对被动摩擦的双重功能,但根据一国在全球的贸易地位的不同,各国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又有不同的侧重。
一、美国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攻击型
美国在不同时期,其应对贸易壁垒的政策及实践具有不同的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临时适用之前。在这一阶段,美国主要是通过双边途径处理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必要时通过谈判与贸易伙伴达成处理某些问题的单独贸易协议。但在这一阶段的后期,美国越来越感到,单靠双边谈判根本无法充分应对二战后各国层出不穷的贸易和投资壁垒措施,为此,美国倡导发起了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的谈判。第二个阶段是从1948年至美国《1962年贸易拓展法》实施前。在这一阶段,美国主要根据GATT有关规定进行双边谈判,或直接利用GATT提供的多边磋商途径和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其关注的对外贸易和投资问题。第三阶段是从20世纪六十年代中期至1994年。在这一阶段,美国认为GATT在解决贸易争端、消除外国贸易和投资壁垒方面效率较低,且缺乏强制效力,因此不能完全依赖GATT规则解决问题。为此,美国在不放弃使用GATT规则的同时,一方面更多地采用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则在其认为双多边机制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单边调查和报复措施迫使外国取消贸易壁垒措施。20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美国与欧盟、日本、中国等主要贸易伙伴之间频繁出现的贸易战和贸易摩擦,就是美国这一政策取向的反映。美国贸易法中著名的“301条款”在这一阶段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第四阶段是指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成立至今。与GATT相比,WTO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得到提高,效力有所加强,加之单边贸易报复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因此,美国一方面频繁地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其贸易关注,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区域化贸易安排,并通过区域化贸易安排中规定的途径更有效地解决贸易纠纷。同时,美国始终不放弃“301条款”,并坚持认为“301条款”的存在既是多边、区域性或双边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转的一种保障,也是解决WTO管辖范围外问题、以及解决美国与非WTO成员之间贸易问题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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