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贸易摩擦应对机制的核心:“301条款”
美国的“301条款”是单边的和违背WTO规定的。美国既努力促成了WTO,又保留了与WTO相违背的“301条款”,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美国认为WTO不够强大,不是一个真正的世界贸易法院,如它不具备法院的那套程序,也无权实施制裁;美国也不愿意用自己的“主权”去换取这样一个真正的世界贸易法院。美国的逻辑是其他成员应当遵守WTO的义务,而美国可以不遵守;当WTO的裁决对美国有利时就遵守,不利时就不遵守,而使用“301条款”来达到目的。美国在批准WTO时曾经说过,只要有三个WTO争端裁决不利于美国,美国就退出该组织。
美国的“301条款”的目的主要如下:一是取消外国所采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二是打开国外市场;三是未要求的贸易减让,“301条款”的另一个特点是美国可以单方面要求贸易减让,(即贸易协定中未要求的减让),而自己却不提供相应的、互惠的减让。威胁减少现有的贸易机会,以取得单向的减让。
美国的“301条款”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总体来看,各国都明确反对这一攻击性的法律。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取向是与该国的在世界上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所决定。美国虽然仍为经济大国,但在世界经济的地位逐渐衰落,巨人的衰落引起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美国被称为“逝去的巨人”,美国的“301条款”被称为“逝去的巨人”综合症。从美国的“301条款”的实施效果看,除欧共体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挑战之外,其他任何国家都只有被动承受,被迫进行不公平的市场开放和按美国的要求进行贸易政策和贸易环境改进。美国的“301条款”虽然是违背WTO的美国国内法,但决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只能选择被动的、事实上的接受。美国的“301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美国的目的,如减少贸易赤字,但消极的作用也很大,首先是人们认清了美国经济霸权的嘴脸,其次,对多边体制造成了减损。
“301条款”是美国应对国外贸易壁垒最重要的国内法依据。目前通常所谈及的“301条款”,作为一个整体,实际上指的是经修正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以及下文提及的两类“301变种”的有关规定。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如下: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贸易协定、与协定不相一致,或是不公正的,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强制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应享有的权利,或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影响。不过,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行动:(1)WTO机制下的争端解决机构已通过报告,或者经其他贸易协定下争端解决正式程序认定: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并未受否定,或未被争议中的外国立法、政策或做法所侵犯。(2)美国贸易代表查明:该外国正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以落实美国在贸易协定中的权利,已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有关行为,或同意采取解除造成美国商业负担或限制的紧急办法;或在上述方式不可行时,同意对美国的贸易利益做出令人满意的赔偿。(3)在特殊情况下,经发现:采取行动给美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远远大于所带来的利益;或者行动将给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并且美国采取行动是适当的,则其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可行的行动,来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在履行以上两项职责时,美国贸易代表应遵循总统下达的有关命令,其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程度从量上看,应等于该外国做法对美国商业所施加的负担或限制。此外,相关条款还就美国贸易代表可采取行动的方式、程序、常见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等做了具体规定,并对有关概念进行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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