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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内产业 促进对外贸易(上)
文/沈四宝《WTO经济导刊》2007年第3期
众所周知,“301条款”还有着两个极具针对性的变种:超级301和特别301。超级301的核心在于所谓“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其始见于《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第310节,《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2节对其进行了补充。它主要规定通过调查,在“对构成主要贸易障碍或扭曲”的国家和做法进行确定的基础上,由美国贸易代表提交报告,并对其实施相应的反制。特别301则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见于《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第182节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节。美国贸易代表据此将目标直指那些被其认为“未提供充分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
(二)美国贸易摩擦应对机制的特点
基于上述分析,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强的法律强制性。从《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52节到《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301条款”的修订,都对美国贸易代表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的授权。“301条款”对301调查的发起、涉及的范围、调查程序及贸易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界定,使得美国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301条款”对政府调查工作的程序及各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调查中每一阶段都需进行公告,政府做出的决定和即将采取的措施也需通过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显示出“301程序”的高透明度。此外,“301程序”中就“强制性措施”做出了规定,即如认定国外贸易壁垒措施符合一定的条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制裁措施。这突出表现了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的法律强制性。美国的经济实力超强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以其经济实力为依托其贸易壁垒应对机制也具有极强的攻击性。从“301条款”明显的单边性强制措施即可证实这一点。
2、政府与企业间沟通顺畅,配合默契。美国产业界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意识很强,而美国各类行业中介组织在为企业提供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服务,游说政府采取相关措施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对政府的调查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信息、评估和分析报告,为政府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在实施调查和采取措施的过程中也有义务与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进行协商以听取意见。上述机制保证了美国政府针对国外贸易壁垒措施采取的措施符合美国产业的利益,提高了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有效衔接单边调查程序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301条款”允许美国个人、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对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作法进行投诉。美国贸易代表依据“301条款”的授权开展调查,如认定贸易伙伴相关作法“不公平”或“不合理”,且相关贸易伙伴为WTO成员,则美国可根据其调查结果,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如DSB做出有利于美国的裁决,美国可根据DSB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因此,通过其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美国将个别企业或产业的投诉,转化为政府间贸易争端并寻求在多边解决,从而有效衔接了单边调查程序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此外,“301条款”已经并将可能继续影响WTO规则的发展。在历史上,美国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有利地推动了GATT相关规则的发展。在GATT时期,美国“301程序”的管辖范围超出了GATT的调整范围,并最终推动GATT扩大其调整范围;美国“301程序”的强制实施力度远远强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并最终推动GATT提高其效率,强化其效力。上述发展推动了WTO的成立。在WTO成立后,“301程序”更注重对WTO规则尚未涉及领域(如商业贿赂、共谋等)的国外贸易壁垒措施进行调查。同时,“301程序”也在探索提高双边磋商效率,强化实施效果,以更有效地通过双边程序解决国外贸易壁垒措施,这些都是WTO规则下一步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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