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贸易摩擦应对机制——防御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经济在实现了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贸易摩擦。20世纪中期以后,日本对外贸易遇到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和全面激化,应对贸易摩擦已经成为日本对外贸易的中心内容。
总的来说,日本的对外贸易摩擦主要有以下特点:(1)贸易摩擦主要产生于与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之间。(2)涉及的对象产品由低级向高级、即向高附加值化发展。(3)对方国家对日本的要求从控制出口逐步发展到开放市场以及调整经济结构。(4)由单项商品和政策制度的摩擦发展到全面摩擦。
探究日本对外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日本的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地位急剧提高对美国的经济实力造成挑战。(2)日本产业及外贸商品结构的特殊性。日本经济属于典型的加工贸易经济,其外贸商品结构属于典型的垂直分工型结构,即一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原材料和农产品供应,另一方面大量出口各种工业制成品。日本的特殊外贸商品结构是造成日本对外贸易顺差扩大、进而引起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①出口与进口的所得弹性值不同产生一种促进出口、抑制进口的作用。②日本的特殊外贸商品结构影响汇率变动调整贸易收支的作用。③日本政府的保护国内产业、限制进口的政策。
(一)日本应对贸易摩擦的核心:《进出口贸易法》
日本《进出口贸易法》的实施,使日本应对贸易摩擦有了极大主动性,形成了以中介组织为核心,以日本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后盾,以企业为主体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这种健全的机制为日本应对贸易摩擦,尤其是日美贸易摩擦,起到了减压阀的作用。这种应对贸易摩擦机制实际上就是日本政府利用“看不见的手”通过法律赋权手段,来支持中介组织实施进出口自律,维护对外贸易秩序。这种机制既突现了中介组织的作用,又有效避免了国外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因为中介组织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是一种间接的国家行为。
日本为了应对贸易摩擦,出台了《进出口贸易法》。从该法制定“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不公正的出口贸易,确立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涉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该法是为了规范和预防出口贸易秩序为主,减少对外贸易摩擦,其实该法规范进口贸易秩序的规定,也是为了减少贸易摩擦,因为在该时期,日本国内贸易壁垒很多,为进口设置了很多障碍。从总上来看,日本《进出口贸易法》是一部调整对外贸易摩擦的法律。
日本《进出口贸易法》对“不公正的出口贸易”进行了界定,即侵害出口目的国法令保护的工业所有权或者著作权的货物的出口贸易;有虚假原产地标识的货物出口贸易;出口合同显著缺乏规定要件的货物出口;以上各规定之外,由政令所规定的违反国际贸易中公正惯例的出口贸易。上述规定的不公正的出口贸易的“不公平”主要是对进口国而言的,而非出口国,这体现了日本进行自我出口规范和自我出口限制的思想,是为了预防贸易摩擦,美国给予日本强大的压力正是当时出台该法律的真实背景。《进出口贸易法》还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协调,即对进出口者进出口贸易协定进行规范。(1)对出口行业者的出口贸易协定的规定,规定出口行业者在缔结协定的前10天,应当就协定中关于向特定出口目的地出口特定种类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构思及其他事项向通商产业大臣进行通报,不符合规定的六项规定时,责令其进行修改。(2)出口也者或者生产行业者或销售行业者在得到通商产业大臣的同意后可以缔结向特定出口目的地出口特定种类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构思及其他事项的协定。(3)由于特定事项由,进口行业者为了摆脱该事由,在得到通商产业大臣可以缔结进口贸易协定;在通过上述协定难以摆脱该事由时,与货物需要人或销售行业者签订国内贸易协定。出口行业协会、进口行业协会和进出口行业协会的协调。出口行业协会可以对出口事项进行协调,预防和减少贸易摩擦;进口行业协会可以对进口事项进行协调;进出口行业协会何以对进出口事项进行协调。贸易联合的规定。设立贸易联合有助于确立进出口交易秩序,设立贸易联合应当经过通商产业大臣的审查。通商产业大臣可以发布调整出口、进口及进出口的命令,调整货物贸易出口、进口及进出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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