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注意到总理事会在文件WT/L/641中的决定,依照《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
特此协议如下: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在本议定书根据第4段生效之时,应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在《TRIPS协定》第31条后插入第31条之二,在第73条后插入附件。
2、在未获得其它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注有对本议定书任一条款的保留意见。
3、本议定书应于2007年12月1日或部长级会议可能决定的更晚的日期前获得批准。
4、本议定书应根据《WTO协定》第10条第3段生效。
5、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应负责保存本议定书,应迅速向每个成员提供认可的本议定书副本,并在每次有成员根据第3段表示接受后向所有成员通报。
6、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进行注册。
2005年12月6日在日内瓦签订,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