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为了利用规模经济以增强医药产品的购买力并促进本地医药产品的生产,本附件认为应促进有关向第31条之二第3段中所提到的成员授予区域专利的体制得以发展。为此,发达成员承诺根据本协定第67条,与其它相关政府间组织协调,提供技术合作。
6、 为解决没有或缺乏生产能力的成员所面临的问题,各成员认识到应当推动技术转让和医药行业的能力建设。为此,鼓励有资格进口的成员和出口成员以促进上述目的实现的方式利用本体制。成员承诺在承担本协定第66.2条、《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第7段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的其他相关工作时,协调合作并特别关注技术转让和医药行业的能力建设。
7、 为确保本体制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理事会将对其运行状况进行年度审议并每年将其运行情况报告总理事会。
*注释*
① 本小节不影响到第1(b)小节的内容。
② 不使用本体制时有关通报不必获得某个WTO机构的批准。
③ 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成员、冰岛、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士和美国。
④ 提供本小节项下信息的联合通报可以由第31条之二第3段提及的区域组织,在经其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代表使用该体制的合格进口成员方作出通报。
⑤ 此种通报将由WTO秘书处根据本体制通过WTO网站予以公开。
⑥ 本小节不影响本协定第66.1条的内容。
⑦ 被许可人为此目的可以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也可以在WTO秘书处的帮助下,发布在WTO网站专为此目的指定的网页上。
⑧ 不使用本体制时有关通报不必获得某个WTO机构的批准。
⑨ 此种通报将由WTO秘书处根据本体制通过WTO网站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