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6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
主席声明
2005年12月
2005年12月6日,总理事会通过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的修改,将2003年通过的关于专利和公共健康的决定永久性确定下来。在该修改获得通过的同时,总理事会主席宣读了以下声明:
“修改后的第31条之二第4段并不违背GATT1994第23条1(b)、1(c)小节的适用性,与各成员在此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也并不矛盾。
根据总理事会2003年8月30日决定的第11段,为了执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的第6段,关于修改TRIPS协定的决议草案已提交总理事会。此项修改是实施宣言第1段所承诺的‘更广泛的国家和国际行动的一部分’。在大会通过有关决定之前,我想将本声明记录在案,本声明体现了各成员关于此项修改及其解释和实施的一些重要共识。我想强调,本声明仅限于对《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第6段的解释。
第一,各成员承认此项修改将建立的体制是用于保护公共健康的目的,在不影响修改后的第31条之二第3段的情况下,不得作为追求工业或商业政策目标的工具。
第二,各成员同意,如果根据此项修改所提供的药品从其目标市场转移他处,将违背此项修改的宗旨。因此,应采取所有符合修改后有关段落规定的合理措施来避免这种转移的发生。为此,修改后的TRIPS协定附件第2段(b)(ii)项不仅适用于在本体制下生产和提供的成药,也适用于在本体制下生产和提供的药品的活性成分和利用该活性成分制造的最终产品。成员们认为,通常而言,药品的特殊包装和/或特殊的颜色和/或形状对药品的价格不应产生显著影响。
过去,一些公司已有一些防止产品贸易转移的实践,例如,通过捐赠项目提供。我们为此准备了一份根据有关公司的经验总结的“最佳实践”指南,附在本声明后供参考。我们鼓励成员和药品生产商参考这些做法,学习它们在避免贸易转移方面的经验。
第三,对于在此项修改的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成员迅速、友善地寻求解决途径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增进透明度和避免争议,TRIPS协定附件第2段(a)(ii)项下的通报,应包括有关成员根据TRIPS协定附件的附录要求的所应提供的它在药品生产领域没有或缺乏生产能力的信息。
按照TRIPS理事会的通常做法,本体制下所作的通报将在TRIPS理事会下一次会议上讨论。
任何成员均可将与此项修改的解释或实施相关的任何问题,包括与贸易转移相关的问题,提交TRIPS理事会进行审查,以便采取正确的行动。
如果任何成员认为此项修改的条款未被全面遵守,该成员也可要求总干事或TRIPS理事会主席从中斡旋,以便找到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四,有关此项修改实施的所有信息,将按照修改后的TRIPS协定附件第7段的规定在TRIPS理事会的年度审议中予以审议。
此外,如TRIPS协定附件第1段(b)脚注3所述,下列成员选择不作为本体制下的药品进口方: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为第31条之二及附件之目的、冰岛、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士、美国。 迄今为止,根据秘书处收到的通报,下列成员同意只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其它特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