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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构
文 / 陈维春《WTO经济导刊》2008年第6期

     盈利

     是否有牺牲企业的获利能力的企业责任?企业高于一切的责任就是经济责任吗?盈利标准是否为企业责任的唯一标准往往成为区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试金石,尤其是当企业的盈利标准与其他社会标准相冲突时如何取舍。

    受企业决策影响的群体

    是否要求企业管理者直接帮助某些个体而非企业股东?如果是的话,会是什么样的受益个体或群体?这个标准也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主要的来源,利益相关者如何确立或划分成为理论争论的焦点。

    行动的类型

    对企业管理者的预期或要求是什么,是仅仅对其他人的目标的绝对不干涉,还是积极帮助实现这些预期的目标?随着企业对社会影响的日益增强,企业的任何活动都会与社会相关联,会对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跨国公司则将其影响扩大到了全球范围。

    影响的类型

    企业管理者是只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也必须考虑行为的间接影响?影响的类型是直接与利益相关者的范围相关的。

    受影响群体的已知的或理想的利益

    企业管理者要对受到其决策影响或干涉的某个群体或某些群体的已知利益负责,或者对被证明的或最佳的利益负责?

    这些标准是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时必须做出回答的。它们虽不能代表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涵,但的确表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方面。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底线体系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底线体系,是指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从事或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依法承担的基本责任体系,即法律责任体系。它主要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市场秩序维护责任、对股东的经济责任、对员工的安全与福利责任、对消费者的产品责任以及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责任。亦即企业应当依法对国家、社会、生态环境、消费者、员工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市场秩序维护责任、经济责任、环境保护责任、消费者利益保护责任、员工安全与福利责任和对股东的责任等基本法律义务。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企业在这里承担的不仅是责任,更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企业作为法律拟制的,作为企业公民,当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满足法律要求其履行的法律义务。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当然要承担其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如缴纳税费、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诚实信用等。所以,企业首先应承担的责任就是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企业公民。这也是企业能够生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这种经济组织是被设计来创造利润的,也就是为赚钱而来的。所以,企业的经济责任就像人活着需要呼吸空气一样的正常和必须。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企业在市场中生存的基本条件,但企业盈利不能以违法手段获取,而应遵循市场规律,诚实经营合法获取。另一方面,企业的存在首先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如果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也就没有企业的成立。所以,企业当然要遵守股东大会的意愿,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维护股东的利益。

     消费者是企业的衣食父母,是企业的上帝。因此,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与国家标准。企业不得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等方式牟利。

     任何企业的活动都离不开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企业所需的原材料、能源以及其他资源都来自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企业在其生产活动中又会向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排放大量污染物质。企业就成为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污染与破坏的最主要的责任者。如何在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和保护改善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之间取得平衡,正是企业需要依法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

     企业要生存必然要进行商品交换,就必然会与其他人和组织发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些与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我们常称之为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的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经销商等。一方面,企业的发展与存续离不开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另一方面,企业也对他们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如加强对员工的安全保护、不断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供应商和经销商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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