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分析碳酸饮料外资政策的发展演变,探讨背后隐藏的思想文化、生活方式、政府管理、市场运作模式等等因素,将有助于我们完善有关外资政策的制定,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
碳酸饮料属于软饮料的一种,本来是再普通不过的一种快速消费品。但由于历史、文化、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碳酸饮料却在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具有强烈的政策标本意味。深入分析碳酸饮料外资政策的发展演变,探讨背后隐藏的思想文化、生活方式、政府管理、市场运作模式等等因素,将有助于我们完善有关外资政策的制定,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
碳酸饮料外商投资政策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只有一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他具体事务管理都是在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框架内,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来进行。1987年,国家下发文件,对碳酸饮料外商投资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停止依靠进口原液生产碳酸饮料和生产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合资合作、独资、补偿贸易等项目的审批。有关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发展有特色的饮料,产品全部返销国外的和确有特殊需要项目,报国家经委商轻工部、经贸部审批,对已洽谈的项目,由轻工部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经委核准”。可见,国家对外商投资碳酸饮料生产基本持的是限制的态度。虽然后来有所松动,不再是完全禁止,但限制倾向依然。
1993、1994年,轻工总会还分别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签订了共同发展饮料备忘录,要求“两乐”在建立灌装厂的同时,必须改造国内原有名牌饮料生产企业。“两乐”建立的合资企业,必须生产至少30%的国产品牌饮料。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碳酸饮料生产的决定权基本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里,外商对于在哪里设厂、何时设厂、投资规模多大、生产产品品种等等都没有最终决定权。
1995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列为“限制(乙)类”,即因为某些特殊原因需要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此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虽然几经修订,“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至今仍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但在此期间,关于外商投资碳酸饮料生产的一些政策还是发生了一些变化。2001年,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要求,有关部门调整了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的管理:取消碳酸饮料浓缩物进口登记制,外国品牌碳酸饮料企业生产的浓缩物不再进行海关监管,但仅限于卖给已批准的灌装厂和按照核准规划设立的灌装厂;国家经贸委不再逐项审批碳酸饮料外商投资项目,而由外商自己制定发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组织论证并核准后实施;取消了外资灌装厂必须生产30%国内品牌产品的要求。为了保护灌装厂的中方利益,还要求建立浓缩液和成品的价格协调机制,由饮料工业协会牵头组织供需双方协商浓缩液价格,国家计委、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