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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外商投资政策分析
文/马 宇《WTO经济导刊》06年第12期
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和发改委下文干预百事可乐浓缩液价格,将浓缩液价格中包含的市场推广费和市场调节奖励基金从百事可乐浓缩液标准单位6400元中扣除,扣除后的百事可乐浓缩液每标准单位价格为4572元。但这种做法引起了百事公司的质疑,认为违反了《价格法》,并向发改委申诉,最终发改委改变了这一做法。
影响碳酸饮料外资政策的因素分析
如几乎所有其他行业一样,碳酸饮料业外商投资一直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争论,并且由于其中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这样的跨国公司巨头,而使这些争论更为人们关注。比如1995年前后,就曾经有过激烈交锋,论证外商投资是抑制还是促进了中国饮料业的发展之类。直到今天,关于外资垄断国内饮料市场、危害我国饮料产业安全的指责仍然不绝于耳。而这些指责,或者由于这些指责而引起的担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酸饮料外资政策的制定。所以,有必要讨论这些影响外资政策制定的论据的合理性。
关于外商投资抑制民族饮料企业生存空间
国内外饮料业的情况表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在碳酸饮料的主导地位是多年激烈市场竞争形成的,其品牌、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都难有匹敌;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乐”就能控制全球饮料业,这同样为其他国家的情况所证明。从我国饮料业的实际看,可有两个基本判断。其一,“两乐”在碳酸饮料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中国本土企业在此领域要达到能与“两乐”抗衡的地步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两乐”也不可能瓜分碳酸饮料市场,本土品牌仍会有一定生存空间,如针对不同消费人群、不同口味和不同功能的碳酸饮料;其二,中国饮料企业的竞争优势在于果汁饮料、茶饮料、含乳饮料、瓶装水饮料等,这亦为我国饮料业的发展状况所证明。我国苹果汁在短时间内占据了美国市场五分之一的份额,并在美国提起的反倾销中胜诉,充分说明了我国某些品种饮料的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另一个反面例证也可说明问题:在限制外商投资(甚至硬性规定必须生产30%以上本土品牌产品)的碳酸饮料领域,并没有生长出有明显竞争优势的本土企业和本土品牌;相反,在允许或者鼓励外商投资的其他种类饮料中,中国本土企业和品牌反而得到了更好发展,甚至击败了跨国公司。
关于碳酸饮料行业外商投资的垄断问题
此问题主要发生在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合资中,包括商标的使用和浓缩液供应。“两乐”拥有饮料业国际著名商标,对其在华投资企业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特许经营方式,浓缩液也由其独家供应。正因如此,我们很容易觉得“两乐”控制了合资企业的命脉,造成了对企业的“垄断”,中方没有能力与外商抗衡,必须政府加以干预。浓缩液完全由外方掌握,价格外方说了算,会产生“暴利”,损害中方利益,也必须由政府监控。但实际上,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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