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特许经营是一种国际通行的经营模式,是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拓展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的一种手段,被授权企业则可以借助名牌商标和其管理迅速打开市场获取必要的回报,是一种双赢模式,与所谓“垄断”有本质的区别。第二,饮料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其生产经营是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的,虽然在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中,浓缩液供应有一定特殊性,但其价格并非是无约束的,而是有严格的市场制约。第三,浓缩液价格有其特殊性,并非简单的成本加利润的概念,而是有多年积淀的无形资产在内。在饮料业特许经营中,外方没有单独收取商标使用费,而是含在了浓缩液价格中,这对于中方并没有特别的不利之处,而我们若觉得不合适,也完全可以在以后的合资合作合同中另做规定,而没有必要妄加指责。第四,在开放、平等、自由的条件下合作双方完全可以协商合作条件包括确定浓缩液价格,中方对此有充分的自主权和自由的选择权,这时的合资协议就是双方共同利益的体现,否则便不具备起码的合作基础;同时这也是双方所有权优势的体现,中方在品牌、技术、资金、管理等差距明显的情况下要在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既力不从心,也是不明智的,反而妨碍了我们通过学习、合作获取相应利益。
关于中外双方的利益冲突问题
典型的说法是外方更注重品牌增值,更注重长远市场占有率,而中方从中获利甚少,等于外方变相侵吞中方利益。
从资本的角度讲,它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其在我国法律政策和企业合同章程范围内的一切做法都是无可指责的。但对于我们来说,需要考虑的利益却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利益的实现,二是企业中方利益的实现。
国家利益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利益就是外商投资带来的就业、税收以及行业发展水平提高和对消费者福利增加的贡献等,外商在中国的长远经营战略无疑对此有益。间接利益就是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促进、对我国投资环境的宣传等,外商的长期战略选择自然比短期投机行为更具有正面效应。
中外方最大的分歧却在企业合作层面。外方往往有长远考虑,而中方却表现得更为急功近利。比如在注重企业信誉、保证产品质量、扩大投资规模、加强营销和市场服务等方面,外方多比中方更积极。如果说品牌是外方的,外方当然愿意加强品牌推广,但品牌价值提升、市场占有率扩大,同时也会为中方带来更多利益(这是外国投资与产品进口相比的重要差异)。我们对外方经营战略的不认同,却有更深层的体制、机制和管理人员方面的原因,比如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中的中方负责人的行政任命制,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方式短期化,使中方负责人的个人利益与中方利益和企业利益(包括外方利益)都难以吻合,埋下了中外方利益冲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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