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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外商投资政策分析
文/马 宇《WTO经济导刊》06年第12期
关于要求外方培育本土品牌的问题
要求外商培育别人的品牌来与自己的品牌进行竞争,本来就是违背资本本性的,也注定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使用外来品牌还是本土品牌、是否需要创造新的品牌,只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经营战略来决定,政府无权规定,规定了也没有作用,甚至还有负作用。
现行碳酸饮料外资政策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碳酸饮料外商投资政策一直存在问题,明显表现在:
对碳酸饮料行业定位不当
1982年,饮料被列为国家计划管理产品,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饮料退出了计划管理范围,逐步转为市场调节。在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中,1995年首次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列为限制乙类项目;2002年修订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列为鼓励类,而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列为限制类。
我们应该很清楚:饮料并非民生必需品,不具有外部性,也不可能形成垄断,毫无疑问属于应该完全放开竞争的行业。而碳酸饮料,更仅仅是饮料的一种,绝非不可替代产品,也没有不可逾越的技术门槛(“两乐”的强势在于品牌而非技术,而品牌是必须持续维持的),不具有天然垄断的可能性。
政府对碳酸饮料外商投资的管理仍以行政手段为主
与对碳酸饮料的认识相联系,我国政府对碳酸饮料外商投资的管理也经历了由严格计划管理到逐步放开市场调节的过程。但如前分析,至今为止,对碳酸饮料外商投资的政府管理都没有根本性改变,只不过减少了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某些具体干预。
现行碳酸饮料外商投资政策存在不确定因素
现在我国政府对于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进行“限制”,但限制什么、如何限制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导致了政策的随意性和不确定。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理解不一致而出现冲突的现象。比如对于投资项目设立以及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对市场垄断的认识存在偏差
从“两乐”在全球的投资情况看,即使不对其进行限制,“两乐”也多采取合资或特许经营的模式,很少建立独资企业,市场占有率并非想象得那么高,何况还有政府最后的监控手段——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如在日本市场,“两乐”虽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但碳酸饮料只占日本饮料的17%左右,而市场份额最大的茶饮料(30%以上)、咖啡饮料(17%)却是本土饮料企业占据主导地位。
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消费结构、消费观念的差异,“两乐”要垄断市场或者无限度扩大市场份额都是不可能的。目前“两乐”占有我国碳酸饮料市场的70%左右,国产品牌确实很难与其竞争。但在其他饮料中,“两乐”仅是一个一般竞争者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单独列为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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