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协定》第5.7款规定,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信息,临时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欧盟主张其成员国采取的保障措施是根据《SPS协定》第5.7款采取的“临时措施”,因此并不违反《SPS协定》第5.1款和第2.2款的规定9。专家组认为,第5.7款规定的例外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采取临时措施时有关科学证据并不充分。在科学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不能援引第5.7款的规定获得豁免。经过对案件相关事实的充分评估和审查,专家组认为欧盟成员国在采取保障措施时,有关生物技术产品的科学证据并不是不够充分,因此,欧盟成员国的保障措施并不符合第5.7款的要求。基于这一理由,专家组驳回了欧盟的上述抗辩。
釜底抽薪-“暂停”审批是SPS措施吗?
关于何为SPS措施,《SPS协定》附件A.1做出了明确定义。10但从《SPS协定》附件A的规定看,其定义一直被认为是十分广泛的。但是,本案中专家组却似乎倾向于限定SPS措施的内涵和外延。本案中,专家组认定欧盟的“暂停”审批做法并不是《SPS协定》项下的SPS措施。专家组指出,欧盟的“暂停”做法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决定”,并不是拒绝所有申请的“实体决定”。专家组认为,一种推迟审批的程序决定并不意味着是一种特定的SPS保护措施水平,故欧盟的“暂停”审批措施并不是SPS措施。由于起诉方提出了其他一些诉请是以“暂停”审批措施是SPS措施为前提条件的,据此,专家组驳回了这些诉请11。
事易时移——对本案的简评和展望
转基因产品是农业发展与农产品贸易中的一个新课题,激发了世界主要农业国家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转基因产品具有高产、品质优良、抗病虫等优点,似乎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方向;另一方面,转基因产品可能存在对生态环境乃至食品安全的负面影响。美国是转基因产品的开发国,技术领先。其它许多农业国家,包括欧盟在内,转基因的开发与技术都相对落后。由此如何对待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各国的政策也不尽相同。美国主张对转基因产品不能限制,不能歧视;而欧盟等国出于自身利益,主张采取谨慎的态度。应该说转基因产品究竟优劣如何,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应该通过科学论证证明它的可取之处以及它的负面影响,从而决定取舍。目前的科技水平似乎显示转基因产品不存在不能发展、不能食用的结论,而且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仍在积极开发转基因产品。然而,转基因产品毕竟是新产品,科学的论证尚未穷尽,因此政府起码应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即对转基因产品应加上标识。这也是不少转基因产品进口国采用的办法。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