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特点之一是关于欧盟对法律的履行问题,而不在欧盟法律本身是否符合WTO的相关协定。欧共体的“暂停”考虑生物科技产品的审批申请做法,审批程序中存在的“清晰并且反复出现的不作为或延误行为”,在事实上导致了“不适当的迟延”,从而使欧共体违反了SPS协定。各国为了履行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定,分别在WTO建立的前后将WTO的各项协定转换为国内法。虽然目前国内法与协定不一致仍是是WTO贸易争端的主要对象,但法律符合WTO协定的要求,执行时却不依法律办事,这也成了WTO贸易争端的事由,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尽管有了法律,但如果不依法行为或不行为,同样会导致违反WTO义务。
重视风险评估。SPS协定第5.1款“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保护水平的确定”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协定第5条的其它条款以及附件C对风险评估还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依SPS采取措施限制进口,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要采用国际组织的评估标准与技术。从目前WTO的案例看,一些成员就是由于没有重视这一点,结果败下阵来。中国是农产品的进口大国,防止农业病虫害以及其它有害农产品传入中国十分重要,因为这涉及到保护中国的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乃至中国农业安全的问题。因此,中国应建立起自己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以科学为依据,信息灵通,措施及时。这样才能保护好国家利益,同时一旦发生贸易争端,我们也能在WTO站住脚跟。
1 案件的名称为:欧共体-影响生物科技产品审批和销售的措施案,WTO案件编号为:WT/DS291,292,293,也有通俗地称之为“欧共体转基因案”。因为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涉及转基因产品的WTO案件,本文将此案俗称为“WTO转基因第一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介绍的只是本案的专家组裁决情况。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案件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报告散发之后的60天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本案中,专家组报告于2006年9月29日散发,当事方决定是否上诉的最后期限应为11月29日前。本文作者将会密切跟踪此案的进展情况,如案件当事方上诉并且WTO上诉机构做出裁决,将另行向读者加以介绍。
2 2002年,全球种植转基因生物体的面积为5870万公顷,有16个国家(地区)的600万农民以种植转基因生物体为主,其中,美国是转基因技术最强的国家,其种植面积占全球种植总面积的66%,美国最大的孟山都(Monsato)转基因技术公司2002年的营业额达48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地区)和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如阿根廷、中国、南非、印度占转基因生物体种植面积的27%,约1600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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