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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五年之痒
文/北京市张玉卿律师事务所《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6期
 
 
考虑到反倾销措施在本质上是一项对进口方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防止WTO成员的反倾销措施无限期存在造成对自由贸易的背离,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经过激烈讨论,《反倾销协定》最终在第11.3款纳入了“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的规定。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1.3款的规定,从原则上讲,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终止。如果国内产业要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它可以提起复审。当WTO进口成员方经过调查,认定若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可继续实施。人们通常把5年后调查并决定一项反倾销措施是否继续实施的过程称为日落复审。在这经历五年之痒后的突围过程,充斥着申请方、被申请方和调查机关多方力量的博弈过程。
对于如何认定“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反倾销协定》没有明确规定,实践当中也对这一问题产生了诸多的争议。WTO成立以来,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审理,澄清并发展了反倾销的日落复审制度。
终结五年之殇——日落复审的基本条件
上诉机构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指出,第11.3款对征收反倾销税设定了时间限制,是一项附有例外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成员应在征税后的5年内终止该反倾销税措施,“除非”满足下列条件:首先,应在自征税之日起的5年期届满之前发起一项复审;其次,调查机关在复审期间确定终止征税将可能导致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最后,调查机关在复审期间确定终止征税将可能导致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即应当停止。
探寻突围路径——日落复审的基本法律要点
日落不等于没落:日落复审的特性
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第11.3款所规定的程序既包括调查也包括裁决,要求调查机关发挥积极的而非消极的决策作用。“复审”和“裁决”暗示日落复审的调查机关必须以适当程度的审慎行事,并且必须基于对在复审过程中所收集到的信息的合理结论。根据第11.3款所使用的“可能”一词,上诉机构认为只有当证据证明如果终止征税则很可能存在倾销时,才可以作出肯定的裁定。
上诉机构指出,日落复审调查机关在适用第11.3款的例外条款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反倾销协定》的起草者认为日落复审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至多只能持续一年,包含一定的程序性步骤,并且要求调查机关尽到合适程度的审慎。
日落复审的方法
1.是否需要计算倾销幅度。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第11.3款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审中做出认定的具体方法,也没有规定做出此项认定需要考察的特定因素。因此,第11.3款既没有明确要求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审中计算一个新的倾销幅度,也没有完全禁止调查机关以过去的倾销幅度为依据。在原始调查中,如果调查机关没有认定存在倾销幅度,就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在日落复审中,倾销幅度虽对认定“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是有关联的,但并不必然起决定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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