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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WTO补贴案件中的辅助解释方法
文 / 蒋奋《WTO经济导刊》2008年第6期

 

 

     在国内法上,由于采用目的解释方法往往会背离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为法官所采用。但在国际法上,目的解释方法却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常用的解释方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解释之,这实际上明确了目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在WTO补贴案件中有着独特作用,故为争端解决机构所经常采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中没有诸如序言之类的专门条款来明确阐述协定的目的和宗旨,但其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却得到很好的概括。巴西飞机出口融资案专家组认为SCM协定的目的是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实施多边纪律,而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专家组则提出可更适当地概括为因某些政府干预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或具有扭曲国际贸易的可能性,而确定的多边纪律。在WTO反补贴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常常借助目的解释来辅助其所做的文本解释和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方法的校验与印证功能

     在WTO补贴案件中,目的解释方法常常起到校验(verify)、印证(confirm)文本解释和系统解释结论的作用。例如,在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中,当事方对第27条第4款中的含义理解有分歧。加拿大主张在计算补贴水平时,应该审查实际支出额(actual expenditures),而巴西主张预算额(budgeted amounts)。专家组认为,出口补贴水平(the level of a Member's export subsidies)的通常含义是指实际提供的补贴水平(the level of subsidies actually provided),而非预算水平;如此解释方符合SCM协定降低补贴造成的经济扭曲(reduce economic distortions caused by subsidies)的目的和宗旨。因为提高补贴预算水平,但事实上没有实现,仅仅表示成员方提高出口补贴水平的尝试的失败,失败的意图本身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不会产生扭曲经济的效果。专家组的推理最终得到上诉机关认同。

     目的解释方法的判断与取舍功能

     当存在两种冲突的文本解释或系统解释结论时,目的解释方法又能起到判断、取舍的作用。在澳大利亚对汽车皮革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供补贴案中,当事方美国和澳大利亚就什么证据才能证明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中事实上依赖于(contingent)出口实绩产生分歧。美国主张对事实上依赖于作广义的解释。美国认为,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在于法律标准是明示依赖而事实标准是默示依赖。脚注4并没有排除对出口、出口水平事实的审查,它只是禁止单纯基于出口水平而裁定禁止性出口补贴。因此,应当考虑补贴措施的结构和意图以及有关具体事实。而当实际出口或预期出口是影响授予利益的一个潜在标准时,就应认定为事实上依赖出口的出口补贴。澳大利亚则主张对事实上取决于作狭义解释。澳大利亚主张,事实依赖标准仅限于脚注4的规定;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后者是非立法的行政安排(administrative arrangement)。申诉方必须证明补贴仅有利于出口而不惠及国内销售。专家组指出,如果按照澳大利亚的主张,仅局限于对提供或维持补贴的法律文件或行政文安排条款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补贴是否依赖于出口实绩,这样的裁定会为规避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使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失去意义。专家组解释道,脚注4第二句一方面已经清楚的表明补贴授予出口企业的事实本身不能做为补贴事实上依赖于出口实绩的唯一理由,另一方面也没有将企业出口导向的事实从专家组的分析中排除,即没有将对某一特定公司出口水平的考察排除出专家组的审查范围。因此,专家组得出这样的结论: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和脚注4要求专家组对有关授予或维持补贴的所有因素进行审查,包括补贴的性质、结构和运作,以及提供和维持的背景。在上述解释中,专家组虽然没有明确提到SCM的目的和宗旨,但不难发现,专家组对于美国扩张解释与澳大利亚限制解释主张的取舍,是在立法目的和条约宗旨的指导下做出的。

      目的解释方法有助于系统解释中上下文范围的框定

      系统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根源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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