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欧之间围绕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的争端目前没有取得协商成果,争端双方正式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概率正在上升。不管这起争端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可以从中思考我们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立场。
就总体而言,我们需要敢于运用各类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们的权利。迄今,我国在世贸组织表现极为“温柔敦厚”,除了2002年与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共同向世贸组织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之外,入世以来尚未单独提出任何诉讼,在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不如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活跃。
对贸易伙伴声称要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目前我们也全部是通过协商结束的。其实,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件平常的事情,理当抱着平常心对待;如果做不到善用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如何向公众兑现当初宣传的入世最大优点之一——借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遏制不公正的对华贸易摩擦?
当然,打官司有胜有负,尤其是我们这个世贸组织的新成员,运用世贸组织条款的熟练性显然比美欧国家差了不少,甚至可能出现有道理却输官司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贸易争端解决中,我们追求的目标不仅是赢得官司,还要获得实际的利益:出口市场、国内产业的发展等等。争端解决的胜负与实际利益的得失并不完全重叠,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谈判中要追求实际目标,而不是单纯追求表面胜负。
一种情况是贸易伙伴违规限制我国出口,如果诉诸世贸组织或者区域渠道,我们胜诉的概率较高,但是鉴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过程旷日持久,致使我们赢得“面子”却输掉“里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确定不至于激励对方持续挑起贸易限制的道德风险,那么我们就应当选择周期相对较短的双边渠道解决,达成的协议可能表面上并非大获全胜,但我们从中获得的实际利益会比等待一个WTO的裁决要多。
另外一种情况是,我国为了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而对外资企业和进口商品实行限制,遭到贸易伙伴反弹,诉诸世贸组织。由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诉讼过程十分漫长,且败诉方无需向胜诉方赔偿,在适当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发掘这一特点,即使在争端解决中最终败诉,也获得保护本国市场足够的时间。国内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成长起来,立足于国际化竞争。
所以,在本次汽车零部件争端中,在华外资汽车厂商与其向母国政府游说“告刁状”,不如切实提高在华企业的零部件国产化率,寻求与中国社会共同发展而不是独占发展收益。他们总不能在中国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开工生产吧?至于内资汽车厂商,我希望他们能够充分利用这段来之不易的宝贵时间,开发出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占领市场。当然,要成功运用这种输“面子”赚“里子”的策略,我们还需要做好国内公众的思想工作,以免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