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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改革开放相辅相成
文 / 立仲周2008年第8期

 

          反垄断和改革开放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但是不能以为有了这部法,自由公平竞争就自然有了保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过十多年的酝酿,终于2007年出台,并将于今年八月一日生效。这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经济制度。经济学家常说“市场力量是个看不见的手,他会自动调节供求关系”。自由学派的经济学家鼓吹“完全自由市场”,反对任何行政的干预。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在某些情况下,市场是会失灵的。自由竞争有它自身的规律,那就是优胜劣汰,财富逐步集中,最终自然会形成垄断。有了垄断就没有自由竞争,市场的调节作用就完全失灵了。所以就需要有反垄断法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制止垄断局面的形成。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制度发展到今天,逐渐走向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便应运而生。反垄断和改革开放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但是不能以为有了这部法,自由公平竞争就自然有了保障了。这部法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形成的。显然不同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的竞争法的形成背景。未来的执法当局用什么理念来实施这部法,会对其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产业界总有人主张用这部法来限制外资进入国内市场,这恐怕就同立法初衷南辕北辙了。现在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也忧心忡忡,以为这部法是冲着外资而来。若果真如此,那就与改革开放政策相冲突了。
         反垄断法总则第一条把本法的主旨讲得很清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换句话说这部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而不是某类企业。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执法机构会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和压力。这部法涉及的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其中有很多经济问题。怎样才能实现该法的基本宗旨,要靠执法机关的高超技术和公正无私, 要不偏不倚,恰到好处,既制止垄断又使市场竞争机制运行顺畅。
        有许多情况是非常微妙乃至相互矛盾的。例如规模经济效益要求企业适当集中,但又不能集中到垄断的程度。垄断就会效益递减,也会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到什么程度会产生效益递减,这需要有翔实的定量分析。
        国务院即将成立跨部委的反垄断委员会来负责具体实施该法。距8月1日生效不到10天,反垄断委员会至今还未成立,可以想见,该法的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反垄断委员会一旦成立,就将面临一系列繁重任务。首要的任务是制定未来的工作方针,澄清该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竞争政策,理顺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某些领域的法律真空,例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现在还没有公开透明的成文法规,这显然都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执法程序。
        从现实来讲,中国的贸易和投资都受到外国的所谓“国家安全法规”的诸多限制,中国却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反制。中国的一些很寻常的商业投资,与对方的国家安全毫无关系,也常常遭到否决。企业发强烈的抗议完全无用,只有针锋相对才真正有用。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现在是制定国家安全法规的极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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