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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咨询台(2006年12月)
 
 
供稿 /刘鹰
 
□问:2005年12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请介绍一下这个《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抓好反倾销应诉组织工作对有效应对反倾销非常重要。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更好地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商务部于去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预警工作、应诉动员会、行业无损害抗辩、听证会和信息交流工作。重点突出了三大机制:预警机制、应诉机制、信息交流机制。
比如,《指导意见》第一次详细规定了反倾销预警工作,要求商协会应该主动收集,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在立案前召开预警通报会,以往的规定对此都没有涉及到。再比如,关于应诉动员会,规定了商会、行业协会在接到国外反倾销立案的消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应诉动员会,对涉案企业进行反倾销基本知识的相关培训,指导企业积极应诉。
希望有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认真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把这项工作进一步做好,维护好我国应诉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反倾销复审对我们大众来讲还是个比较陌生的名词,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复审?复审与原审调查有什么区别,复审有什么作用?
答:简单地说,反倾销复审就是在原反倾销措施赖以存在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有关裁定进行再次审查。在反倾销措施采取后的一定时间内,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都有权提起复审请求,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复审。WTO反倾销协议和我国的反倾销条例都有针对复审的原则性规定,此外,我们还制定了专门的复审暂行规则,这些都可以在公开途径查阅到。根据我们目前的实践,我国反倾销复审主要有日落复审、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退税、情势变迁复审等形式。
原始调查的申请人只能是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而复审的申请人资格更加多样化,生产商、出口商、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进口商都有权利成为申请主体。原始调查大多是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同时发起调查,而复审可以是针对全部或部分涉案国家、涉案公司进行的。原始调查的形式相对单一,复审的形式多样,既有针对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又有针对产品范围和公司更名的情势变迁复审,还有针对整个措施废立的日落复审等。
复审对于进一步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比如通过日落复审维持原措施,可以确保国内产业有一段相对较长的缓冲期(原反倾销措施实施5年以后,维持措施可以继续实施5年),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加快发展。国内产业可以充分利用救济措施提供的机会,抓紧时间、谋求发展,比如扩大投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产业结构等。在这一方面,我们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因此,国内产业在利用反倾销措施带来的发展机遇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居安思危,积极利用复审的法律手段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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