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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外环境应急管理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1-09-16  来源:《WTO经济导刊》  作者:王新
导读:

近来国内外连续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尤其国外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律处理结果引人关注。2011年2月14日,美国能源巨头雪佛龙公司(Chevron)被厄瓜多尔法院判决为其石油钻探造成的环境破坏负责,赔付86亿美元。而同期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紫金矿业仅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拿出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大连漏油事故发生两月有余,肇事公司一如既往地沉默应对,大连市政府成了信息披露和善后清污的主力军。即便如此,渔民的油污打捞款也仅发放50%,有关的损害评估和赔偿事宜更是毫无进展,受害者诉讼无门,只得走上漫漫维权上访路。而刚刚近期发生的中海油渤海蓬莱19-3油田海上渗漏事件,从6月21日一条微博曝出至今已经从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演变为一起公共事件,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令公众痛心,相关企业在事故处理中所透出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国内外案例对比分析表明,在对环境污染的执法处罚方面,我国与国外存在明显差距。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企业违规造成的污染事件屡见不鲜。频繁发生的事故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机制来惩处污染企业,遏制污染事故?尤其“十二五”期间,“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是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四大重点战略任务之一,我国需要在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建立健全哪些法律法规支撑?

本文在分析国外政府针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适时制定的一系列应急管理政策与措施基础上,概括指出国外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特点:首先,环境突发事件推动了发达国家相关应急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加强;其次,环境突发事件促进了发达国家环境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再次,环境信息公开是发达国家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同时,建立应急管理基金及提供灾难损害补偿机制是环境应急管理坚实的经济保证;最后,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利益分享的市场机制是有效减少环境突发事件风险与影响的必要。为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经验,更新应急管理理念,加强我国环境应急管理。


国外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特点

国外尤其发达国家面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环境及人们生命和健康等巨大损失,深刻反思之后针对国内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背景制定了一系列积极应对措施,在机构、法律、政策措施等方面逐渐建立和完善了其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推动了发达国家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加强

强有力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是应对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随着20世纪50-60年代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发达国家不断建立和加强了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常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紧紧抓住了一些有影响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机会,改革和加强相关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以弥补当时环境突发事件或环境危机管理机构的缺失。如为预防或应对类似1986年印度的博帕尔灾难,美国建立了国家应急反应委员会及地方应急规划委员会。1970年1月1日,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签署建立环境质量委员会(CEQ),为总统提供环境问题的建议并审评环境影响报告。这些报告要求包括所有联邦机构规划项目和主要环境结果。1970年12月2日,美国环保署签署法令,卫生教育和福利国家大气污染控制局(NAPCA)及内务部水质量管理司(FWQA)成立。1979年建立联邦应急管理局。1990年由国会授权,美国建立了化学品安全和有毒物质调查委员会独立机构,其职责为调查特别化学品事件及一般性化学品事故,发布报告及为改善安全状况提出规章调整等政策建议。

环境突发事件促进了发达国家环境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检验各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和符合现实需要的重要标准。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目前发达国家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已相当健全,并根据应急形势的发展不断修改和完善。日本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日本政府在震后40个小时内没有采取任何应急行动,国家的抗震救灾行政管理几乎陷于瘫痪。这是日本政府的一次重大教训。针对这一重大教训,日本政府全面改组了灾害的救援系统。1961年日本国会制定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各个行政部门的救灾责任、救灾体制、救灾计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金融措施、灾害应急状态等。这种严密的法律,再加上对于各个条款都制定有具体的行动计划,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领域的专门性法律相配套,因而形成了比较全面的应急管理法规体系。

环境信息公开是发达国家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

环境信息公开已成为各国政府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并在环境信息公开化的内容、范围、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和环境灾难经验中,环境信息公开作为各国政府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工具也是其重要内容。如公开有毒物质的存放和释放信息,有利于公众监督,对有效预防环境突发事件尤其重要。

在美国的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法中,要求那些非常危险物质的储存量超过一定限度的企业向相关机构通报,而且要求相关企业对600多种有毒化学品释放数量每年进行报告,并将这些报告向公众公开。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要求在化学品制造或分配之前优先对健康和环境影响进行测试,而且要求保存这些记录,同时允许环保署通过公民程序执行。美国的有毒物质释放清单(TRI)要求公众可以免费获得有毒化学品的年报。公众还可以根据记分卡网站(污染信息网站)公布的数据了解其周围有毒物质的释放情况(WWW.SCORECARD.ORG)。事实上,许多社区组织已经使用的数据给企业施压使其减少排放,同时,重要的是,许多企业由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已经自愿减少了其化学品排放。

建立应急管理基金及提供灾难损害补偿机制是环境应急管理坚实的经济保证

众所周知,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政府财力和社会保障方面,发达国家除了由强大的政府财政的财力支撑和保障外,还通过政府、民间机构、市民三者分担的形式,构建起了一个安全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日本提倡“自救、共救、公救”的理念,由包括居民、企业、NGO、NPO在内的社区和政府共同组成,建立了市民自主应急组织和企业自身应急体系。美国相关法律在这方面也有具体规定,而且事实证明,提前建立特别基金并提供灾难补偿机制对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是非常必要的。美国“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中规定建立超级基金(Superfund)为政府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提供资助。超级基金最初规定每5年基金额为16亿美元,并通过对化工产业征收新税提供资助。1986年超级基金的预算提高到90亿美元。

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利益分享的市场机制是有效减少环境突发事件风险与影响的必要

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的参与主体方面,发达国家提倡参与主体多元化,危机应对机制市场化。即在环境应急管理中,明确环境突发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利益分享义务,这样可以有效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有效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美国“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中指定了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有毒物质释放时,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处置有毒物质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发生泄漏设施有毒物质的生产者;有毒物质释放的运输人员。除此之外还明确规定了事故的扩展责任,包括:任何责任主体都对所有清洁有害物质的清除或补救行动成本负有法律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对所有其他应对有害物质释放的费用负有法律责任;对自然资源的伤害和损害负有法律责任;对受影响社区执行健康评估负有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美国“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最具威慑力的地方是它认定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即如果个体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那么该个体需要承担污染治理的有关费用。这无疑是为很多公司增加了巨大的环境风险,由此企业自身积极要求和推进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这便导致了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诞生。多数的环境保险公司都是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因此,发达国家在环境应急管理中,都非常重视市场激励与约束手段如环境责任保险等金融工具的运用。


国外环境应急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的经验表明,及时应对和处理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关键在于:一是要转变应急管理理念,把应急管理重点放在事故预警预防上;二是要做到法制、体制、机制三管齐下,即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专门化和体系化,机构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管理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和网络化,政府应急管理行为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定化;三是加强技术支撑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为及时了解和掌控危急应急进程提供技术保障;四是提高公众的灾害意识,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应急事件的处置,确保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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