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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2005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必须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到时仍未完成规划的,原则上将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通知》还规定,今后城市商业网点(包括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店、购物中心、餐饮店等)的新建和改、扩建,改变现有商业网点用途,都必须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业资源,防止地方政府盲目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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