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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贸易政策》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矛盾吗


商务部《WTO经济导刊》www.wtoguide.net  来源:本站原创 穆忠和 编辑:李明秀  2005-12-6 20:50:22阅读量:   发送给好友  【关闭

《汽车贸易政策》经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于今年8月10日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们的问题是,2004年6月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贸易政策》》,为什么还要制定《汽车贸易政策》?
答:《汽车贸易政策》是商务部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依据其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其涉及的范围涵盖从汽车销售到报废回收的全过程,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汽车贸易的发展方向、目标、经营规范和管理体制框架,以指导我国汽车贸易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消费需求快速增长。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已由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市场,并已实现从公款购车向私人购车转变。2004年,我国汽车产销量突破500万辆,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市场。1995年底全社会汽车保有量刚过1000万辆,2004年底已增加到2709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占总保有量的55.3%。
与此不协调的是,汽车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汽车贸易作为汽车工业的下游产业,不仅是汽车工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且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贸易得到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流通,使我国汽车贸易体系建设滞后于生产发展。汽车贸易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低,管理方式、经营模式及理念落后,体系不完善,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因此,《汽车贸易政策》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其各自不同的规制对象,二者并不产生矛盾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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