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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指导汽车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汽车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发布,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请问,在这个时候出台《汽车贸易政策》的必要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答:在《汽车贸易政策》出台前,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等部门均出台过涉及汽车贸易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但应当看到,一是没有统一的牵头部门,难以形成合力;二是《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原有的部分规章已经失效, 使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不完整不配套的问题更为突出。比如,原国内贸易部在1998年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只能在二手车市场交易,市场外的交易都是非法的。在当时管理手段单一、落后的情况下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各部门协调配合,管理方式日益改进,场外交易已经具备条件。因此,应按国际惯例,允许汽车经销商、拍卖公司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 再有就是,按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从2004年12月11日起汽车分销领域有条件地对外开放,允许国外汽车生产企业等投资者在国内建立营销网络,销售进口汽车;自2005年起汽车进口配额已经取消,国外汽车也由原来通过进口商在国内销售,变成由其在国内的总经销商建立网络后销售。那么,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什么?如何申办?申办程序是怎么样的?国家必须明确作出规定。 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汽车贸易的特点,借鉴国际成熟的经验,及时制定和实施符合我国国情及WTO规则的贸易政策和法规,尽快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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