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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从大陆进口纺织品服装的现行管制政策


商务部《WTO经济导刊》www.wtoguide.net  来源: 编辑:  2005-11-3 10:14:10阅读量:   发送给好友  【关闭

    目前,台湾当局对进口大陆产纺织服装共有3种管制办法:(1)不准许从大陆进口;(2)有条件地准许进口;(3)准许进口。
  不准许从大陆进口的产品共400余项(按税则号计),主要为各类毛纱、棉纱和化纤纱,各类棉布、合纤布、呢绒,以及各类针织布等。
  有条件地准许进口的产品共200多项,多数为各类针织和梭织服装。此类产品的进口主要依据台湾当局《厂商申请输入委托大陆加工之成衣输入条件》办理,即自大陆进口的服装,必须采用台湾产面料或纱线在大陆加工后才能再次进口到台湾。具体规定包括:只有用台湾生产的布料(包括表布及里布)或纱线(制成毛衣)委托大陆加工的服装,才准许办理进口;进口大陆加工服装的数量和重量,不得超过台湾出口的成品布料扣减加工损耗后的数量或重量;台湾原出口的布料或纱线不得在大陆进行磨面、印染或整理等。
  准许进口的产品共400多项,包括棉、毛、丝、麻等纺织原料,麻纱布、丝绸、特种纺织品、工业用纺织品、无纺布、地毯、丝绸服装、床上用品和毛巾等。从准许进口的清单看,多为台湾本地竞争力较强的特种布类,以及市场需求不大的丝绸服装及衣着附件等。
  近年来,台湾当局对自大陆进口纺织品的管制措施,共有以下3次重要动向:
  1.自2002年2月15日起,放开包括丝绸服装、衣着附件、毛巾等在内的大陆产183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台湾省放开一部分产品的进口,对大陆相关产品对台湾出口的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对大陆竞争优势较强的毛巾等产品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
  2. 2005年6月3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公布,开放一批大陆物品的进口,其中包括27项纺织品服装(4项纺织品,23项服装产品)。此举意味着该23项服装产品可采用大陆产面料在大陆进行加工,而不像以前那样必须采用本地产面料才能出口到台湾。
  3. 2005年9月26日,应台湾云林县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的申请,台湾“经济部”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大陆出口至台湾省的毛巾产品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这是台湾当局首次对大陆产品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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